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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零售运营合规指引

无人零售运营合规指引 三知法行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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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从合规角度浅析无人零售运营合规

编者按:

无人零售通过科技手段,降低了人工成本,延长了营业时间,延伸了服务范围,满足了消费者的分散性、临时性消费需求,曾一度成为资本市场青睐的热门赛道。自2017年起,在无人零售经历了资本和运营商野蛮生长阶段后,业界对无人零售的理解在2018年出现了明显的下行拐点,但在2019年新冠疫情“无接触”刚需大环境下,赢来了又一波小高潮。大浪淘沙后,很多无人零售运营商关张,也有很多无人零售场景运营日趋成熟,使得无人零售真正介入日常场景。本文拟以无人售货典型运营模式,结合现行有效的规范,从合规角度浅析无人零售运营合规,以供参考。



一、无人零售四种典型模式

2017年,“无人零售”的概念被提出,是指运用AI智能技术支付,自助购物的模式。目前无人售货主要有以下四种典型零售模式:


(一)无人售货机模式。这种模式在商场、社区、学校、火车站等地随处可见,最初售卖的是瓶装饮品、袋装零食等,产品结构和功能属性单一。经过不断的发展,现在已经升级为智慧自助售货机,这一类型的自助售货机不仅规模更大,商品品类也更加丰富,从最初的饮品到鲜花、手办、果蔬等,甚至还有鲜榨的果汁饮品。


(二)无人结算系统模式。这种模式其实算不上真正的无人零售,属于零售的无人结算环节。无人结算是在传统零售业的互联网改造中发展而来,起初是为了解决收银系统的效率问题。现在,天虹等大型商超已经率先引入并持续使用,消费者选择好商品后,在自助收银台自行扫描商品、自行结算。但通过笔者观察,这种方式缺陷明显:结算过程无法监管、流程复杂,如遇折扣促销,可能还会遇到无法按照促销价格计算的尴尬。因此,在自助收银处,天虹仍然安排了工作人员值守,也安排了人工结算台,在折扣促销凑单结算时,工作人员也会引导消费者去人工结算台结算。此外,消费者自主付款以后离开,也需出示凭证给工作人员,因此并未真正实现无人零售。


(三)RFID芯片模式。RFID是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的缩写,它的使用方法是将标签贴或扣在商品上,商品经过一个区域可以自动被感知标签,从而识别商品、计算出应付款项及总价。这与当前的人工收银扫描过程类似,是很多无人便利店采用的方式。只是RFID技术能远距离批量识别,免去了单件扫描付费的麻烦。通常只要设立感应装置(出口),任何经过该出口的商品都能被识别。


(四)机器视觉智能识别系统模式。机器视觉智能识别系统是AI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最具代表性的应属亚马逊的Amazon Go。根据Amazon Go门店要求,在走进Amazon Go之前需要下载AmazonGo App,在注册登录账户之后,通过这款软件生成二维码,扫码进店。Amazon Go的运作原理是顾客进入超市后,入口处的人脸识别跟踪顾客,货架上的摄像头、红外传感器和压力感应装置来判断顾客选了哪些商品以及放回了多少商品,店内的麦克风可以根据环境声音判断消费者的位置,收集的以上所有信息将被传输到Amazon Go商店的信息中心,顾客离店时传感器扫描顾客购买的商品并进行自动结算。2017年,国内AI零售解决方案提供商YI Tunnel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成立,曾获数千万Pre-A轮融资,由昆仲资本领投,百度风投、峰尚资本跟投。



二、无人零售运营合规问题

随着新零售模式发展,无人零售在不断重新解构人、机、场景三者关系,在这三者中,无人不再是核心,绕用户需求提高购物体验、满足细分场景需逐渐成了越来越多的运营商所追求的。此种情形下,更多运营商放弃了此前问题缠身的“RFID芯片模式”及“机器视觉智能识别系统模式”下开放式货架以及的无人店等,而相对古老的“无人售货机模式”却稳步发展成为社区、车站、写字楼、商场等各种场景下的常客,通过货柜设计、智能技术,为消费者和运营商提供货损率更低、操作更加便捷的体验。较之RFID芯片模式、机器视觉智能识别系统模式以及算不上真正的无人零售的无人结算系统模式,无人售货机模式应用更为广泛,也更具市场活力,本文主要以无人售货机模式分析无人售货运营合规问题。


(一)经营者资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无人零售不等于无人监管,无人零售背后的经营者需要满足基本经营规范中的需求,如同普通零售商,无人零售首先需取得的资质,即为与经营范围匹配的营业执照。如涉及特许经营业务的,还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近年来,随着无人零售可能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及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对无人零售机的监管也日趋严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证经营无人售货机或有证但未依法张贴公示证照资料等行为进行清查处罚,推动无人售货机“持证上岗”。


(二)商品准入


无人售货因其“无人”属性,在降低运营成本、延长营业时间的同时,也有相应的商品准入要求和限制。例如无人售货机上架最多的食品、药品均有严格明确的要求。


1. 销售食品的,一般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向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上述规定,通过无人售货方式经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向有关部门备案。


关于通过无人售货进行食品销售,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规范。例如,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2020年4月专门出台《关于规范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指导意见》来规范食品经营。


2. 销售药品的。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分类管理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公共场所销售要求的,还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分类管理和销售。


针对无人售货机销售药品的,各地方政府也有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对自动售药机的所需资质、药品管理、责任主体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例如: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出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的指导意见》,即明确自动售药机管理责任主体应该是设置自动售药机的企业,但鉴于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应该由具有药学专业知识的人负责维护,因此要求“管理自动售药机人员必须是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师。”[1]温州市市监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设置自动售药机应进行备案,并明确了备案流程。除此之外,永州市[2]、内江市[3]、石家庄市[4]、成都市[5]、温州市的市监局、重庆市药监局及医保局[6]均出台了关于无人售药机的指导意见或管理规定。


3. 禁止无人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即使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不能使用无人售货机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一条、五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违反规定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不能使用无人售货机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三)售后服务


无人售货经营者,应在显眼处张贴相关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便利消费者依法享受知情权及售后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因此,无人售货经营者,在显眼处张贴相关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条件。


(四)无人售货结算


无人售货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标示和说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务联系电话,并不得排斥不得排斥现金支付。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2月发布公告要求无人销售的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标示和说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务联系电话。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并向公众做好解释工作。提供货到付款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应在交货地支持现金支付。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7]。同时要求,自助服务机具厂商,自助售货机、自助售票机等机具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商在研发、提供机具和服务时要充分考虑现金收付需求,做到多种支付工具兼容,不得排斥现金支付。自助服务机具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商应主动配合开展现金使用相关宣传,优化现金流通环境。[8]


(五)设点选址


基于无人售货机无差别销售对象的特点,无人售货机设点选址应合理布局,且需要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选址场所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建筑内、社区、企业园区、办公场所、学校等公共场所,但应在非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场所,不可占用人行道、通道等影响通行或消防的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根据上述规定,无人售货销售的货品涉及酒精制品、彩票、成人用品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六)无人零售中的广告经营


无人售货经营者除经营商品销售外,往往还会以无人售货机的广告增加收入来源,无人售货机的广告主要指屏幕上的平面广告、视频广告及机身广告。无人售货机广告较之电视广告及其他户外广告,有费用低廉、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播放、易触达消费者的优点。根据无人售货运营商参与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运营商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根据上述规定,无人售货经营者需要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并履行核对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及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等方面的法律义务。

[1] 参见: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的指导意见》。

[2] 参见: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州市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永市监规〔2022〕1号)。

[3] 参见: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江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市监发〔2021〕122号)。

[4] 参见: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自动售药机药品经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5] 参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市监发〔2020〕130号)。

[6]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重庆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21修改)。

[7]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公告》第二条第(六)项。

[8]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公告》第三条第(三)项。



本文作者


 

苏若男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争议解决与投资并购,聚焦新零售行业直播电商等新应用场景下合规法律业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中船黄埔文冲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广东省消防协会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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