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类案检索”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本律师团队对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生效裁判进行检索、分析,梳理其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一、裁判要旨
二、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9日,国轩控股公司与北京巨浪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约定国轩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的蚌埠农商行6.95%的股权转让至北京巨浪公司名下。同日,北京巨浪公司又分别与蚌埠农商行另外五个法人股东以及十个自然人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以上合计共受让该行64.93%的股份。
2016年8月24日,双方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北京巨浪公司委托国轩控股公司代持其收购的该行股份。
2018年6月27日,蚌埠银监分局函告北京巨浪公司,其合计受让蚌埠农商行64.93%股份,该股权比例已严重超过法定上限,并且其受让股权事项未按法律规定报监管部门审查并决定,据此要求北京巨浪公司立即纠正。
2018年10月29日,北京巨浪公司发函要求国轩控股公司终止上述全部协议,国轩控股公司不予同意。北京巨浪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上述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上述合同。国轩控股公司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三、裁判观点
最高法院认为:
案涉《股份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本案北京巨浪公司合计共受让蚌埠农商行股份64.93%,远远超过该行股份总额5%以上,依法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案涉《股份转让合同》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股份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并无不当。既然合同成立未生效,巨浪公司不能依据《股份转让合同》取得拟转让股份。
案涉《股份转让合同》虽成立未生效,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即应履行报批手续的义务。而该合同因违反规定不再具有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可能性,应当解除。《股份代持协议》在《股份转让合同》生效且巨浪公司已取得拟转让股份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基于涉案股权转让不再具有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可能性,故《股份代持协议》应一并解除。
四、律师评析
(一)已成立尚未生效合同的类型。
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与生效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概念。合同在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并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即成立。通常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实务中亦存在合同虽成立而未生效的情形。合同成立而未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具备法律规定或约定的生效要件之前所处的合同效力状态。综合来看,有以下几类合同并非自成立起即生效,而是存在约定或法定的生效要件:
一是附条件的合同,这里的条件是指使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特定事实,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停止条件即只有当事人约定的特定事实出现时,合同才发生效力。解除条件的功能则在于终止合同效力的存续,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终止。只有前者条件的效力状态是属于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后者自成立起生效,解除条件成就时效力终止。
二是附期限的合同,这里的期限根据使合同效力发生或效力存续终止的时间,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合同发生效力的时间,在期限未达之时,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终止期限是指在期限未达之前,合同生效,在期限界达后,合同效力终止。
三是依照法律规定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只有在合同主体办理批准等手续之后,合同才能发生效力。
需注意的是,未生效合同已成立,只是尚未生效,对合同主体仍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不等于无效。合同中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可独立生效,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也可以单独就违反报批义务要求其承担责任。
(二)须经批准才生效的合同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一是国有资产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根据上述规定,涉及重要国有资产的转让,转让方应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可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进行转让:其一为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其二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须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探矿权转让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三是金融领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股权转让、增资合同,须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能生效。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须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四是外商投资领域。《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涉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内的合同须经商务部门批准后才生效。
(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满足一定条件;或者主管部门不批准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有关部门批准才生效的合同,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催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该合同的报批义务导致合同根本违约,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亦或者是符合双方当事人于该合同中就该项报批义务所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相关部门没有批准或缺乏批准的可能性时,则该合同已不具有事实上的可履行性时,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矿业权转让申请致使矿业权转让合同被解除,受让人请求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采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获得的矿产品及收益,或者探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勘查资料和勘查中回收的矿产品及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可请求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就本案而言,北京巨浪公司拟受让的蚌埠农商行股份总额比例远远超过5%,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北京巨浪公司合计受让的股份超过上述比例,蚌埠银监局两次向北京巨浪公司发函要求纠正。北京巨浪公司上述股份受让事宜事实上无法通过审核批准。法院据此判决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正确。
本文作者
查状状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争议解决与投资并购,聚焦新零售行业直播电商等新应用场景下合规法律业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中船黄埔文冲、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我们
联系人:汪律师
联系电话:13922469313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33楼3302-07单元、35楼3501-02单元
因近期微信官方调整推送规则,如未经常留言或点击“在看”将影响您接收本公众号消息。为确保我们能更及时准确地向您推送文章,请您将“三知法行”公众号添加“☆”标置顶,并点击下方“赞”和“在看”,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