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网红经济蓬勃发展,以电商直播带货为代表的商业市场涌现出大量的入局者。其利用自身资源培育、孵化红人,并借助红人的核心影响力开展推广合作、获取收入。由于红人的培育、孵化周期长、成本高,一旦出现红人违约,则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与红人签订合作协议的条款设计至关重要。为尽可能避免相关争议的产生,维护公司的权益,笔者梳理出相关协议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明确法律关系
公司在与网络红人签订合同前,应当明确与网络红人的合作方式,并将合作方式对应的法律关系的要素在合同中予以体现,尽量避免争议,至于具体选择何种合同名称,不影响实质关系的判定。
依据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公司与网络红人之间主要可划分为两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具有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特征的法律关系,具体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一般合同主要约定公司代理红人商业或非商业的演艺活动、进行商务接洽、为红人提供包装、宣传和培训服务等事宜,红人接受公司演艺事务的安排、提供演艺素材内容、开展相关活动等内容。此类合同与传统演艺经纪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涉及委托、劳务、居间、行纪等多种法律关系特征,属于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无名合同。[1]
因此,若欲招录网络红人为公司员工,公司与其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则建议在合同中强化体现双方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体现网络红人与公司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如约定具体的工作时间、地点、考勤管理、工作考核、工资奖金等内容。若欲与网络红人平等合作,则建议在合同中弱化对网络红人的管理,并可以选择直接约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除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外,网络红人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无须接受公司的管理,有权自由选择工作地点、内容及时间。
二、明确合同权利与义务
关于公司的权利,主要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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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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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权属与管理 |
确账号权属归于公司,由公司对账号登录、运营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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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代理/经纪 |
明确公司为网络红人的唯一经纪公司,独家拥有网络红人的直播、电商、广告代言、线下演艺等商业和非商业活动代理权,如网络红人因个人渠道获得相关活动机会,也应提前征求公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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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肖像授权 |
公司有权使用网络红人的姓名、艺名、声音、肖像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权利,并有权在自身活动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或授权给第三方使用,而无需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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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排权 |
公司有权为网络红人接洽、安排、策划相关活动和事务,并作为网络红人的委托代理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经纪、演出、商业合作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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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决定权 |
公司对网络红人的定位、筹备、培训、日程、企划、视频图文、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网络红人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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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红人的义务,主要注意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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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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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纠纷承诺 |
在签订本合同前,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公司利益的合同,不存在任何与其他机构的纠纷或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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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安排 |
网络红人应配合公司对其演艺事业的安排,并保证以专业、尽职、守时的工作态度,投入到公司为网络红人安排的与演艺相关的活动中,不得借故拖延、拒绝或擅自离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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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信息真实 |
网络红人保证提供给公司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或隐瞒,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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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业务合作 |
未经公司同意,网络红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与公司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进行合作,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形象展示有关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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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账号禁止 |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网络红人不得注册或使用公司指定账号以外的账号进行宣传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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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良好形象、行为合规 |
网络红人言行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序良俗,尽可能维护和提高自身公众形象。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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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约定账号权属
互联网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抖音直播账号、小红书账号等,其性质为网络虚拟财产。互联网平台账号的粉丝量集中体现了网络红人的价值和影响力,也是公司成本投入的体现和利益取得的所在。涉及网络红人的纠纷中,很多为账号归属争议引起的。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0月29日发布的《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规定,MCN机构和主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与直播平台约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明确账号有关权利的归属。由于一些互联网平台,如小红书、哔哩哔哩、微信公众平台等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仅享有账号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建议公司根据各平台规则,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对应账号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于公司。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基于账号的强人身属性的特征,对于合同就账号权属有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仅凭约定判断账号权属存在争议。因此,建议公司除通过合同明确账号权属外,还应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强化账号的公司属性,如采取由公司注册账号、弱化账号关于网络红人的人身属性、增强公司与账号的关联度等措施。
附:常见的互联网平台关于账号权属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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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 |
协议 |
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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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书 |
《用户服务协议》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27日 生效时间:2022年1月4日 |
2.3您理解且确认,您在小红书注册帐号的所有权及有关权益均归本公司所有,您完成注册手续后仅享有该帐号的使用权。您的帐号仅限于您本人使用,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帐号。如果本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者并非帐号初始注册人,公司有权在未通知您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向该注册帐号提供服务,并有权永久禁用该账号或注销该帐号,而无需向注册该帐号的用户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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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 |
《“抖音”用户服务协议》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27日 |
3.4您在“抖音”中的注册帐号仅限于您本人使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帐号。如果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者并非帐号初始注册人,为保障帐号安全,公司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该注册帐号提供服务,并有权永久禁用该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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哔哩哔哩 |
《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 本次版本更新时间:2021年8月21日 |
2.3 您理解并同意,您仅享有账号及账号项下由哔哩哔哩提供的虚拟产品及服务的使用权,账号及该等虚拟产品及服务的所有权归哔哩哔哩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哔哩哔哩书面同意,您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账号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赠与、出借、转让、销售、抵押、继承、许可他人使用)。如果哔哩哔哩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者并非账号初始注册人,哔哩哔哩有权在不通知您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向该注册账号提供服务,并注销该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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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牙 |
《虎牙用户服务协议》 2021年10月1日 |
2.2 虎牙账号的性质是用户使用虎牙服务的凭证,虎牙账号的所有权属于虎牙,用户仅有账号的使用权。用户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虎牙账号,以免产生纠纷。用户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同时虎牙保留追究上述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6 虎牙账号使用权仅属于申请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的用户,禁止账号的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具体的实名认证方式,可能包括基于移动电话号码、基于身份证明文件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结合,具体将按照您使用的特定服务内容、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定要求有所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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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 |
《微博服务使用协议》 |
1.2.2 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任何微博账号或微博昵称。 5.3微博运营方是微博平台及微博产品中所有信息内容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前述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程序代码、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数据资料、账号、文字、图片、图形、图表、音频、视频等,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相关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内容以外。 |
四、明晰财务及税负条款
财务条款通常涉及工资薪金/收益分配规则、支付方式、税负承担等内容。
若公司与网络红人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在合同中明确工资薪金的金额、构成方式等内容即可。
若公司与网络红人之间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双方通常约定收益分成,为避免争议,应当尽可能将收入界定、成本扣除等明确约定。
首先,建议确定收入的收取方与收入构成。关于收入收取方,建议约定由公司收取,再与红人进行收益分配,这样可以保证公司的主动权。关于收入构成,可以分为横向内部构成和纵向业务构成,建议明确涵盖范围。例如,横向内部构成是否包括虚拟礼物、平台奖励及其他可折现的实物、非实物资产等,纵向业务构成是否包括网络红人的线下演艺、明星周边等其他商业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其次,建议确定成本承担方及成本构成。一般成本包括渠道成本、运营费、人工费、交通费、食宿费、负责物料租赁与采购费用、化妆师费用、相关税费等。
最后,明确收益计算公式,收入扣除成本后,按照约定的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除此之外,还应明确收益结算、对账时间,支付方式,收款账户信息等。
另外,建议明确网络红人应依法纳税,若网络红人无法提供合格、有效的发票,公司有权代扣代缴,将剩余金额支付给网络红人。
五.明确违约情形,合理设计违约条款
网络红人的培育、孵化周期长、成本高,而实践中红人频繁跳槽、擅自取得账号登录使用等各种违约事件频发,加上当下知名偶像、网络红人等“塌房”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违约责任条款设计非常重要。
公司往往希望通过加重网络红人的违约责任来降低违约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未必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第十一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具有合理性。
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违约所造成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对违约金作出裁判。法院支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主要考量因素包括,合同的约定、履行期限、网络红人知名度、网络红人的违约情形及过错程度、网络红人的收入、公司的投入、公司的直接损失、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以及网络红人违约所获收益等。
因此,建议公司依据具体情况客观、合理地设计违约金数额,发生纠纷时,就公司遭受的损失尽可能地具体量化,这样主张的违约金被法院采纳的几率更高。
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与网络红人相关的推广内容直接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公司如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能面临自身的利益被别人侵害,更有可能面临侵权风险甚至遭遇索赔。[2]
创作产出的推广内容主要涉及著作权。建议明确约定网络红人在合作期限内产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音频、视频、所有画面及由此产生的组合等含初稿、修改稿及终稿的知识产权)及相关衍生品的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均归公司单独所有。并进一步明确,合作期满后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并无需为此另外支付任何费用。除了在合同中对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外,建议公司依法对自制内容著作权及时向版权登记机构(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或采取其他积极手段(例如时间戳、云公证、云存证等方式)保存自制内容原稿,固定创作和首次发布的时间证据。[3]
可对网络红人的姓名(包括艺名、昵称)、肖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避免被他人恶意抢注。[4]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有权使用网络红人的现实姓名、肖像、形象、在合作网络平台上使用过的艺名、昵称等,以及与网络红人个人直接相关的虚拟形象作商业用途、申请注册商标或作为素材进行再创作并获取收益,均无需获得网络红人的许可和向网络红人额外支付费用。
七、保密约定
由于在履行合同中,网络红人或多或少会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财务信息、管理信息、各方客户清单等,建议与网络红人的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可将前述信息及合同有关的信息均认定为秘密信息,网络红人对此具有保密义务。
除此之外,建议公司在实践中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密措施,比如设定访问权限、添加商业秘密水印标识等。[5]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203号民事裁定书。
[2] 参见《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
[3] 参见《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
[4] 参见《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
[5] 参见《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
本文作者
于千惠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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