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以大转盘、抽“锦鲤”、游戏互动抽奖、消费赠与等为代表的有奖销售已经成为经营者常用的营销形式。有奖销售若运用得当,可以为经营者带来大量的经济利益流入;若使用不当,则可能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面临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笔者梳理有奖销售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有奖销售的概念、分类及法律性质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1]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有奖销售的目的不仅包括销售商品,还包括获取竞争优势。关于以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有奖销售,常见于网络服务、网上购物等经营活动及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如为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2]
有奖销售包括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不同类别的有奖销售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也不相同。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销售行为,[3]如大转盘抽奖、抽“锦鲤”等。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有赖于某种机会或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一般包含买卖合同关系和射幸合同关系,或者仅包含射幸合同关系。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如买赠、消费赠与等。[4]附赠式有奖销售一般包含两个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基础法律关系之外成立了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二、有奖销售合规
(一)关于有奖销售活动细则
在有奖销售前,经营者应当明确公布的信息及相关说明如下:
1.奖项种类
奖项种类一般指某一种奖划分的不同类别,如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等,也指设置的不同奖励项目。
2.参与条件、参与方式
由经营者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活动方案进行说明。另外,为保障活动的诚信与公平,建议经营者针对作弊行为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并在相关活动规则中明确“对于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参加活动者,主办方可在不事先通知的前提下取消其参加活动及获奖资格。”
3.开奖时间、开奖方式
为保证开奖的公平与规范,经营者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对开奖进行公证。开奖公证由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开奖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至迟应当在开奖活动举办七日前提出。[5]具体要求详见司法部发布的《开奖公证细则》。
4.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
(1)关于奖励限额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被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①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②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③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④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⑤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⑥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⑦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7]
(2)关于价格判定
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应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进行标价。[8]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否则,可能构成价格欺诈,比如,相关奖品经营者未销售过,则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9]若相关奖品经营者销售过,在使用“原价”等概念时,应注意采用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10]
(3)现场即时开奖的特别规定
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11]
5.奖品品名、奖品种类
(1)关于奖品质量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12]
(2)关于奖品说明
依据《广告法》第二条对商业广告的定义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由此可知,有奖销售的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因此,有奖销售的宣传推广应符合《广告法》的规定,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并应显著、清晰地予以表示。[13]
(3)对于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奖品的特别规定
若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另外,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14]
6.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
关于中奖概率,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因中奖概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参与抽奖活动的人数,经营者存在无法预知的客观情况而不能在抽奖规则中事先明确中奖概率的情形。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一方面,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奖概率和奖品数量是择一适用的;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针对中奖概率的标示主要审查是否存在欺骗性,是否隐瞒事实真相、剥夺消费者知情权、误导消费者等。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162号判决书中认定:“本案中由于符合抽奖条件的顾客人数不确定,被举报人通过确定奖项的名额来向购买者明示中奖的可能性大小,此并无不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577号判决书中认定:“中奖概率的不确定性(中奖概率无法表述为确定的数值),迪士尼公司在网站也已予以明示,该陈述是尊重客观事实的表现,而非就中奖概率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因此,基于客观情况无法确定中奖概率的情形下,一般可以注明奖品数量,就无法确认抽奖概率的客观情况进行披露,如“由于无法预计参与抽奖活动的总人数,所以中奖概率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值”,并详细描述抽奖规则,列明抽奖公式等。
7.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
由经营者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活动方案进行说明。
8.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
关于奖品交付方式,需要明确消费者线下自行领取或由经营者邮寄奖品,若为线下领取的,建议明确具体的领取地点、领取要求等;若经营者邮寄的,建议明确邮寄的时间。
关于弃奖条件,线上活动规则一般可以表述为“若因用户方原因无法接受获奖消息,未在XX时间内提供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提供信息有误,视为自动放弃获奖资格。”
9.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
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以上信息,经营者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15]但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16]《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更是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因此,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涉及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1.个人信息处理原则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17]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处理,[18]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19]
2.个人信息安全
有奖销售的经营者或其他相关方作为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得未经同意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而且,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0]
3.相关建议
建议经营者通过有奖销售活动细则或另外单独签署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协议,就个人信息处理的处理取得消费者的同意,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信息的规则、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在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1]《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2] 参见《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3]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4]《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三款。
[5] 《开奖公证细则》第四条第一款。
[6]《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7]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8] 参见《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9] 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三条。
[10] 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
[11]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12]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
[13] 参见《广告法》第八条。
[14]《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15]《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
[16]《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
[17]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
[18]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19] 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
[20]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本文作者
于千惠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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