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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债务加入欠缺公司决议程序且债权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广东高院: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债务加入欠缺公司决议程序且债权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三知法行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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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债务加入欠缺公司决议程序且债权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编者按

“类案检索”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本律师团队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关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生效裁判进行检索、分析,梳理其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一、裁判要旨


公司同意对其股东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实质为加入其股东的违约债务,应准用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审查其法律效力。债权人未审查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同意公司加入股东债务的决议,属于非善意相对人的,公司债务加入条款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与债权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情简介


2006年,转让方三禾永佳与受让方广发信德及目标公司山东永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三禾永佳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山东永佳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广发信德,目标公司山东永佳应自转让方收到股权转让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的,转让方三禾永佳应向受让方广发信德支付股权转让款的10%作为违约金,如果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后一个月内,公司仍不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则受让方广发信德有权解除本协议,转让方三禾永佳应双倍返还股权转让款。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各方又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山东永佳应当对三禾永佳上述双倍返还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5月17日,广发信德向三禾永佳支付了股权转让款40500648元。2018年9月27日,三禾永佳将合同约定的股权变更登记到广发信德名下。


广发信德认为三禾永佳未按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涉案协议,要求三禾永佳承担违约金、双倍返还股权转让款,山东永佳对双倍返还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广发信德诉讼请求。山东永佳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三、广东高院裁判观点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1]:


目标公司山东永佳对股东违约债务承担的效力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约定由目标公司山东永佳对其股东三禾永佳向广发信德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实质为山东永佳加入其股东三禾永佳的违约债务,应参照适用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审查法律效力。


(二)广发信德作为专业投资机构,明知三禾永佳系目标公司山东永佳的股东,但并未审查山东永佳股东会作出的同意山东永佳债务加入条款的决议,故其并非善意相对人,山东永佳债务加入条款无效,该条款对山东永佳没有约束力。


(三)广发信德作为专业投资机构,未审查山东永佳相关股东会决议,应当对山东永佳债务加入条款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山东永佳的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该公司签署债务加入条款,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疏漏,应当对债务加入条款无效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山东永佳对违约责任三分之一的份额承担补充责任。


四、律师评析


(一)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属于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条款的效力准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首次规定了债务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下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亦规定了对增信措施性质的认定。根据前述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属于债务加入;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按照保证有关规定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金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件中,认定《差额补足协议》并未明确约定系提供保证担保,从《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看,差额补足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不具有债务从属性,应属于债务加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2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加入债务的效力准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则。


公司加入股东债务之所以准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原则,是因为公司加入债务的行为,增加了公司的债务负担,影响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不对公司加入股东或其他债务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制,则会放纵当事人通过债务加入的形式规避《公司法》第十六条[5]的适用。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中,法院亦认为,虽然《公司法》并未就公司加入股东债务作出规定,但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立法宗旨,法院适用该条规定处理案涉乐视网加入其股东乐视控股债务的效力问题,在现行立法未就债务加入的生效要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类推适用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提供保证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其效果归属,法律依据充分,亦符合“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



(二)公司加入债务如欠缺公司决议程序,且债权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则债务加入的约定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加入债务必须以公司股东会等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债权人需尽审慎审查义务。如债务加入欠缺公司决议程序,且债权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属于非善意相对人的,则债务加入的约定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甘南鸿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聚丰典当有限公司、黄申、孟庆彪、孟凡明、青海西晶矿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7]中,法院认定债权人聚丰公司接受《承诺书》,没有尽到审查鸿运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审慎义务,债务加入协议对鸿运公司无法律约束力。



(三)债务加入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后的民事责任可以参照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0条规定:……债务加入因欠缺公司决议程序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的民事责任可以参照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广东高院在认定债务加入对目标公司山东永佳不发生效力后,根据过错原则,认定受让人广发信德对山东永佳债务加入条款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山东永佳的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该公司签署债务加入条款,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疏漏,应当对债务加入条款无效承担次要责任,据此酌定山东永佳为违约责任三分之一的份额承担补充责任。



参考资料:

[1] 参见(2019)粤民终2439号民事判决书。

[2]《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参见(2020)最高法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 参见(2019)最高法民终1438号民事判决书。

[7] 参见(2021)最高法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作者

 

苏若男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争议解决与投资并购,聚焦新零售行业直播电商等新应用场景下合规法律业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中船黄埔文冲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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