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引导盲盒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2022年08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盲盒指引》)。笔者现就《盲盒指引》中的重点内容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盲盒经营活动的基本定义
《盲盒指引》明确了盲盒经营活动的具体定义,盲盒经营活动需包含以下三个条件:一、经营者需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展开;二、在事先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展开;三、以消费者在特定范围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1]从《盲盒指引》的定义可以看出,盲盒经营活动不仅仅局限于商品,还包括“服务”,如之前多家航空公司推出的“机票盲盒”,就是服务型盲盒经营活动的一种。
二、盲盒经营活动的禁止规定
《盲盒指引》从积极与消极两方面规定了盲盒经营活动的范围,一方面要求盲盒经营活动一般在日常生活、文艺娱乐等领域内开展,另一方面则规定了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经营的产品与服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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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经营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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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经营的商品禁止 |
1.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或者提供。[2] 2.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无着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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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经营的服务禁止 |
1.盲盒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歪曲历史、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恐怖暴力、宗教极端、民族歧视、分裂国家等法律法规禁止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4] 2.盲盒经营者不得以盲盒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赌博活动。[5] 3.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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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盲盒经营者,是指从事盲盒商品生产、以盲盒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7]因此,以盲盒的方式进行广告营销的商家也会落入盲盒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如肯德基联合泡泡玛特推出限量版盲盒DIMOO引发消费者大量抢购的营销事件中,肯德基此类餐饮经营商家也属于盲盒经营者。当时肯德基的营销引发中消协“点名”,认为肯德基用“盲盒”诱导食品过度消费,应当抵制,因此本《盲盒指引》就食品经营者使用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规范了红线,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三、盲盒经营活动的价格指引
《盲盒指引》第七条、第八条分别通过以下几点对盲盒的价格体系进行指引与规范:
首先,在定价方面,要求盲盒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
其次,在经营中的标价层面,要求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再次,在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因为如隐藏款的成本价格远高于普通款商品价格,有可能构成鼓励消费者以少量的投入获取高额的商品,有涉嫌赌博的风险,《盲盒指引》就此予以规制。
最后,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同质同类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四、盲盒经营活动的营销红线
《盲盒指引》从正面指引与消极禁止两个方面规定了盲盒经营活动的营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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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指引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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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指引 |
盲盒经营者应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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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规定 |
1.盲盒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盲盒。不得设置空盒。[9] 2.盲盒经营者自觉承诺不侑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并接受社会监督。[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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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销售活动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通常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射幸合同关系,可见本公众号文章《盲盒经营合规指引》中的分析。因此,对于盲盒经营活动要求盲盒经营者明示盲盒抽取规则,这实际上是对投机行为进行遏制,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五、盲盒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盲盒指引》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一)明示规则、保留记录
如前述要求,盲盒经营者应明示盲盒抽取规则,且盲盒经营者应建立和完善商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保留抽取概率设定、结果抽取的完整记录;盲盒经营者应建立追踪记录制度,确保消费者所抽取的商品发放到位,即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11]
(二)避免诱导消费
鼓励盲盒经营者建立保底机制,通过设定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引导理性消费。[12]
(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不得对抽盒规则、抽取概率、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商品数量、商品规格、商品质量、服务提供方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13]
(四)不得以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盲盒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14]
(五)无理由退货的适用
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消费者拆封后要求整套退货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以默认勾选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环节。
盲盒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与经营者明示不符的,应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不得以“附赠品”“抽奖品”等借口免除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义务。[15]
六、盲盒经营活动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一)年龄限制
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或者网络身份识别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盲盒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应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16]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盲盒指引》中对销售对象以8周岁以上为标准,与《民法典》中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保持一致。
(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盲盒指引》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模式包括距离、内容等进行具体规范。[17]《中国消费者报》此前有报道,一名小学生为了抽到某文具盲盒笔的隐藏款,连续买了20套,共计480支中性笔,花费超过2000元。因此,《盲盒指引》特别指出需要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进行具体规范,这也是避免商家用“理性消费”的一句指引就将过度消费的皮球提给了未成年人。
参考资料:
[1]《盲盒指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盲盒经营活动,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的盲盒经营活动,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以消费者在特定范围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
[2] 参见《盲盒指引》第五条。
[3] 同上。
[4] 参见《盲盒指引》第十九条。
[5] 同上。
[6] 参见《盲盒指引》第二十条。
[7] 《盲盒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盲盒经营者,是指从事盲盒商品生产、以盲盒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
[8] 参见《盲盒指引》第九条。
[9] 参见《盲盒指引》第九条。
[10] 参见《盲盒指引》第十一条。
[11] 参见《盲盒指引》第十条。
[12] 参见《盲盒指引》第十一条。
[13] 参见《盲盒指引》第十四条。
[14] 参见《盲盒指引》第十五条。
[15] 参见《盲盒指引》第十七条。
[16]参见《盲盒指引》第二十一条。
[17] 参见《盲盒指引》第二十一条。
本文作者
高含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彭胜锋律师团队坚持“专业致胜、客户至上”的价值观,通过团队协作、专业研究、良好服务提升团队竞争力。团队专注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投融资及并购重组、企业合规专业领域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中船黄埔文冲、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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