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9月7日起施行。

《规定》共23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对于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纠纷的跨时空性和虚拟性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界限,若依照现有管辖制度,几乎所有案件都要经历管辖权异议程序,耗费诉讼参与人、法官的心神和精力。

而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这么便民高效的互联网法院受理哪些类型的案件呢?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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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圈给各位著作权人划重点: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噢~
不过随着我国引导网络文化产业繁荣健康发展的政策陆续出台,网络原创音乐、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等产业发展提速,相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数量也呈逐年递增趋势。《规定》细化了这类案件的收案标准:
01
权属案件方面,限定为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即“网络作品”。“非网络作品”的权属问题并不因网络传播而改变,互联网特性并不突出,可不纳入管辖范围。
02
侵权案件方面,要求必须是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纠纷。之所以包括“在线传播”行为,是因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手段、方式与互联网传播形式密切相关。通过互联网对“非网络作品”实施的侵权行为,会因互联网载体、技术、手段的变化呈现出新的样态,新类型案件较多,便于通过审判创制规则。

互联网法院不仅是受理案件范围与传统法院不同,在审理方式上也有着以下创新突破:
第一,实现全流程在线审理。
第二,实现电子数据的在线接入。
第三,实现电子送达的广泛适用。
第四,实现电子案卷的智能生成与流转。

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互联网法院的在线举证可谓是为当事人举证提供了便利,不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依然重要。
那么问题来了!
在哪里既可以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
又可以让电子证据具有效力呢?
噔噔噔噔噔
那当然是我们版圈啦~

版圈平台提供侵权监测、侵权存证服务,只需轻轻点击鼠标,即可完成对证据的固定与留存。

而且,版圈平台的系统底层已与公证处的远程公证系统联动,电子数据可实时存储在公证处服务器,还可以根据需要在线向公证处申请出具纸质版《电子数据保管证书》等证明文件。这样的存证操作是不是与互联网法院很搭?

互联网法院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一次革命性重构,继去年8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后,今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收案,成为继杭州互联网法院后我国第二家互联网法院。随着“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成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案,相信互联网法院的运作会越来越成熟,而咱们广州互联网法院也会很快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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