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发布:《中芯智联产融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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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中芯智联产融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Chip Smart LoT Industry Fusion Alliance,英文缩写为 CCSLIFA。
第二条 本联盟由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数据价值工作委员会 (下面简称国促会数工委)和中芯物联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下面 简称中芯物联)发起,并组织全国各行各业自愿加入的企业、社会团 体及个人共同成立,是全国性、综合性智慧物网技术产业应用的企业 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发 展新质生产力,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联盟的团结协作、促进发 展、创新创造、自律奋进作用,围绕落实产业数字化转型,完善企业 智慧物联网建设,提高数据采集、管理、应用能力,提升自主创新和 市场竞争能力。
本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发起单位国促会数工委和中芯物联的监督管理及 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联盟采用公司制运作,主体运作公司名称为《海峄易货国际贸易(海南)有限公司》(对外简称:海峄易货国际或海峄易货)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与数字经济、数字中国、数据治理等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
(二)研究和探讨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方向、AI 人工智能、大数据、 区块链、物联网应用等实际问题和理论指导,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企 业的相关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切实为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落地辅导、数据营销管理咨询、产 品技术应用创新、企业数字化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法律 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数字经济信权评价和数据安全 管理培训认证等服务;
(四)建立物联网数字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 为企业产品升级、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 采购提供服务;
(六)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培训数据管理人才,制定数据管理师、数据战略规划师等的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数据管理师的资格认证、培训 评价、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企业数据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七)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企业商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企业数据数字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企业家的数字数据素质;
(九)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企业与企业家,促进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
(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本联盟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 者,应:
(二) 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各类头部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二)从事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相关专家学者;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联盟会 员的推荐意见;
(三)经本联盟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联盟常务理事 会讨论通过;
(四)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数字技术应用优先、优惠服务;
(六)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联盟的保护和支持;
(二)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 关资料;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联盟, 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联盟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 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本联盟有权取消其会员资 格。
第十六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 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 列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促会数工委和中芯物联。延期换届 不得超过 1 年。
笫十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 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三)提出增补或改选理事的建议名单,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决定本联盟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 销;
(十)对违反本联盟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 处理决定;
(十一)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 2/3 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 讯方式召开。
笫二十三条 本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理事的 1/3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第二十条的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 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会长由国促会数工委和中芯物联共同提名。副会 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国促会数工委和中芯物联同意后推荐,按 本联盟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 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企业数字
化转型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企业数字化现状,热心支持企业 的创新发展;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国促会数工委 和中芯物联审查同意并批准后方可任职;
(五)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 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需延长 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含 2/3)会员表决通过,报国 促会数工委和中芯物联审查同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联盟主体运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
第三十条 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 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需 2/3 以上成员 出席,出席人员 2/3 以上同意,通过会议决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 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 的事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代理行使下列其部分职能:
(四)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 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 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 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为本联盟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本联盟可设立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联盟交办的工作。代表机 构名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四条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 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 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 公布。
第四十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促会数工委 和中芯物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 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 经国促会数工委和中芯物联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 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促会数 工委和中芯物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国促会数工委、中芯物联及有关机 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联盟经国促会数工委和中芯物联联合发联盟解散文件 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促会数工委、中芯物联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11 月 1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国 促会数工委和中芯物联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特别声明:本联盟章程为特别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引用或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