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6日上午,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同步公开了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问责情况。8省区共问责1140人,其中厅级干部130人。
第一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7月至8月对8省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6年1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了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从分省区情况看,河南省问责人数最多,达227人,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83人;内蒙古自治区问责的厅级干部最多,达27人,此外问责处级干部65人,厅、处两级在总问责人数124人中占比约四分之三。
具体问责情形包括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9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被问责的厅级干部中,诫勉46人,党纪处分40人,行政处分40人,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被问责人员中,地方党委46人,地方政府299人,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666人,国有企业49人,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基层工作人员80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环保部门193人,占比最高,水利、国土、林业、工信、住建等多个部门均有分布。
首批八个省区都公布了典型案例,化小新盘点涉及石油和化工行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例。

内蒙古
一、2004 年,“引黄入呼”一期工程完成,呼和浩特市政府要求企业封闭自备井,使用引入的黄河水,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未按批复要求改用黄河水,继续违规使用地下水进行生产;乌拉特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 2006 年 6 月投入运行,批复生产水源为再生水,但至 2016 年 3 月一直违规取用地下水;2013 年至 2016年,临河热电厂违规取用地下水 2272 万立方米。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巴彦淖尔市水务局未按规定对企业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督促整改,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李建平(时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张三红(时任巴彦淖尔市水务局局长)、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原总队长王进祯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等 6 人行政警告处分。
二、2005 年 5 月,时任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潘彦昭征得时任分管副市长张继平(因职务犯罪已被判刑)同意后,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违规指定不具备资质的公司作为危废中心项目业主单位,该危废中心自 2011 年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潘彦昭(时任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三、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分三期建设,在整体建设期间,均不同程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问题;陆续建成投产后,存在异味扰民、超标排放、违规处置废物等问题,群众对该药业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伦贝尔市政协正厅级干部巴树桓(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胡庆武(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副市长杜联合(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局长张宝泉(时任牙克石市市长、市委书记),牙克石市正处级干部倪永连(时任牙克石市委副书记、市长,2016 年 7 月被免职)、牙克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孙尚国(时任牙克石市副市长)、牙克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许刚毅等 7 人党内警告处分。
黑龙江
牡丹江市亿丰城市煤气有限公司2座落后焦炉,一期工程1996年建成投运,至今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二期工程2005年投运,至今未取得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牡丹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严格落实“大气十条”相关要求,未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项目及时进行淘汰或关闭,企业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牡丹江市政府副市长周景隆、牡丹江市政协副主席兼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赵中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牡丹江市工信委副主任万禹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牡丹江市工信委副主任马玉国、副调研员张志钢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牡丹江市环保局局长刘仁军,牡丹江市工信委产业政策科原科长崔敏、副科长唐晓民行政记过处分。
江苏
连云港化工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不到位,园区企业违法排污现象突出,园区内及周边地表水超标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连云港市及灌云县、灌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把关不严,监管工作不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连云港市副市长徐家保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灌云县县委书记左军、灌南县县委书记李振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灌云县县长朱兴波、灌南县县长商振江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灌云县县委常委、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党工委书记张启银,灌南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廖朝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灌云县环保局原副局长陈守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灌云县环保局临港产业区分局原局长吴述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原主任潘井开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给予灌南县政府党组成员、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吴爱军,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立谱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连云港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杰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连云港市原市委书记李强,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本次问责不再执行;连云港市委原常委、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唐国海,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被“双规”,待相关问题查清后,本次问责合并进行。
江西
一、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尾水收集利用处理站,定南分公司、信丰分公司地表水氨氮超标。赣州市整顿领导小组违规批准同意未经环评审批的车间投产,且在企业启动生产时仍未督促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建设废水治理设施和加强环境监管。有关环保部门督促整改不到位,处置不及时,执法不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赣州市政府原副市长刘建萍行政记过处分,免去赣州稀土公司董事长黄光惠职务,给予赣州稀土公司总经理谢志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赣州稀土公司总工程师郭小斌、安全环保与社会责任部经理潘伟、信丰分公司经理丁建红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赣州稀土公司定南分公司总经理钟祎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给予信丰县环保局副局长陈过英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信丰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乡镇中队中队长李俊记过处分并免职,对赣州市环保局局长杨中茂进行诫勉谈话,责成赣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乐平工业园区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乐平市委、市政府对乐平工业园区雨水管网水质超标问题重视不够,对上级有关园区环境整治的要求和批示没有专门研究整改意见,没有拿出整改计划,导致2013年6月至2016年12月园区雨水管网水质污染物超标问题长期存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景德镇市公路局局长毕长春(乐平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和乐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李宝山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乐平市环保局局长程金标行政警告处分,责成乐平市委、市政府向景德镇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河南
全面推广使用国四车用柴油及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滞后问题。2015年以来,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履职不力,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执行政策不到位,导致全面推广使用国四车用柴油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严重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环保厅原副巡视员高惠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处长吕胜江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副处长周利民(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原副处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可存,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经营管理处处长、物流中心主任冯小磊党内警告处分。
云南
一、曲靖市、红河州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推进不力,建设滞后,导致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长期得不到集中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多发,以及红河州个旧市对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不力,区域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加剧问题。曲靖市、红河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于2005年被列入国务院《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按要求应于2010年开工,2013年建成投用。曲靖市2013年2月才确定建设地址,2016年3月才开始施工;红河州于2011年6月开工建设,但至2016年8月仍未全部建成投用。2013年,红河州及个旧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违规认定个旧市超拓有限公司硫酸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个旧市城区2015年大气重金属污染加剧。上述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对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责令曲靖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红河州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个旧市委、市政府向红河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向红河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岳跃生(时任曲靖市委副书记、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宁德刚(时任曲靖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曲靖市副市长唐宝友谈话诫勉问责,给予红河州政协主席聂明(时任红河州副州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昭通市委副书记王忠(时任红河州委常委、个旧市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包有祥(时任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谈话诫勉问责,给予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凡云谈话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施宗敏,曲靖市水务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家霖,曲靖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米建功,沾益区副区长许高红,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安兴荣等5人通报、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主任李庆成(时任曲靖市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杨明志(时任个旧市委常委、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个旧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杨敏(时任个旧市工业商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个旧市政协副主席何建华(时任个旧市副市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个旧市工业商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冯汝亮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材料工业科科长周跃明免职处理。
二、在牛栏江流域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内,违规新建或技改生产磷酸盐项目、新建绿色农化项目问题。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均落户于昆明市寻甸县),在位于云南省重点保护的调水水源区牛栏江流域内新建技改扩大生产项目,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寻甸县科学技术和工业经贸信息化局、寻甸县产业园区土地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违规对该项目进行登记备案、核发许可证。责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昆明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寻甸县科学技术和工业经贸信息化局、寻甸县环境保护局、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向寻甸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昆明市国资委第三监事会主席苟光清(时任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诫勉问责,给予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投资管理处处长彭钢通报、诫勉问责,给予寻甸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方正平(时任寻甸县委常委、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土地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盘晓汤行政记过处分。
三、违规认定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公司、陆良县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乐事达工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淘汰类生产装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及曲靖市、陆良县三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违规为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公司、陆良县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乐事达工贸有限公司的5条淘汰类生产线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意见。责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曲靖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陆良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陆良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原副主任许云(已退休)诫勉谈话,给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材料工业处处长王宜国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徐升奎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水务局副局长陈志宏(时任陆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陆良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马街镇党委书记程万军,陆良县人大常委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念明翔(时任陆良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陆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钱毅(时任陆良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和陆良县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科长冯贵华(时任陆良县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科长)等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长期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是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落户在昆明市寻甸县金所工业园区内,自2014年4月投入试生产以来,一直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恶臭、异味长期扰民,当地群众反映强烈。因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重视不够、整改不到位问题被问责。责令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省政府和省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党委向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李文斌,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宁德刚,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耿克明,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张镭等4名厅级干部诫勉问责。给予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昆明市政府8名厅级干部批评教育。给予寻甸县委书记何健升,县委副书记、县长马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刘跃进,寻甸县委常委、副县长成志东,寻甸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马希贤等5人诫勉问责。给予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黄云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王磊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周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吴飞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许顺华行政记大过处分,将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学良、副总经理彭辅元、副总经理石荣方、总工程师李云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宁夏
一、关于中卫腾格里沙漠整改工作不到位问题。2007年至2014年9月,中卫市工业园区内的明盛染化、鑫三元、蓝丰、华御等18家化工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期试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蒸发池、排污口建设不规范、超标废水及其产生的恶臭严重影响周边环境、防风抑尘设施不健全、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通过埋设暗管向沙漠排污等问题,致使腾格里沙漠污染严重。引起中央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强力整改。中卫市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环保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中卫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问题整改工作不到位,中卫市环保局、水务局、发改委对相关工作缺乏科学论证,违规越权审批,对环保项目建设进度督促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中卫市副市长、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张隽华(副厅级),中卫市副市长王伟(副厅级),中卫市水务局局长李学明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环保局党组书记、主持工作副局长周新业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中卫市政协科教文卫委员会副调研员袁波(时任中卫市环保局副调研员、工业园区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马震行政记过处分;对中宁县委副书记、县长陈宏(时任中卫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卫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姜守清2人进行诫勉。
二、关于银川、中卫、固原等地7个新建加油站未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即投入使用问题。2015年以来,自治区商务厅、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中卫市商经局、海原县商经局审核把关不严,对未配备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进行验收。银川市环保局、兴庆区环保局、海原县环保局履行环境监察职责不到位,对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新建加油站进行验收,或没有发现新建加油站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运营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商务厅副巡视员李军(时任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消费处处长),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消费处副处长杨黎,自治区发改委主任科员吕亚辉,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商贸业务主管马瑞宁(时任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勘验商服处处长),中卫市商经局商务服务管理科科长何太军,海原县商经局副局长刘继媛等6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海原县政协经济环境委员会主任马风槐(时任海原县国环局局长),海原县商经局商务科科长段成芳2人行政记过处分;对另5人进行诫勉。
来源:环保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