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应急厅公布了一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查处的典型执法案例。其中,东明县某材料有限公司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同时存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问题,被罚近200万元。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5年10月16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菏泽市应急管理局、东明县应急管理局对东明县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在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4,4'-亚甲基双苯胺。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2万吨/年固化剂新材料项目”在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也擅自投入了生产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并依法对涉案的生产物品及作业场所进行了查封。经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该企业非法生产期间的账目进行专项审计核算,最终认定其擅自生产4,4'-亚甲基双苯胺的违法所得共计110.41万元。
东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的两项违法行为进行了分别裁量,并决定合并处罚。最终,执法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如下严厉处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没收全部违法所得110.41万元;并处85万元罚款。同时,对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处以3.5万元罚款。
另外!还想提醒!无证生产危化品
可获刑!
法律科普:
【危险作业罪】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明确了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情形包括“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以上情形,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对有关人员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安全提示: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储存、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容易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市民群众要充分认识到非法生产、经营以及储存危化品等违法行为的安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自觉抵制非法违法行为。
对发现存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广大市民群众要积极向属地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举报。
部分资料来源*:广化交易、东明县应急管理局、网络等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所载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不应单纯接受公众号信息而取代自身独立判断,应自主做出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本公众号不对任何因使用本公众号所载内容所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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