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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继去年底发布20个案例后,这次发布的案例仍然围绕跨境交易、股权转让、知产保护、企业清盘、跨境电商、跨境就业、跨境培训等常见民事和商事活动的纠纷,并进一步探索及时有效化解粤港澳跨境民商事纠纷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粤港澳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本文将摘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典型案例以供参考。
4、澳门钜记公司诉澳人岛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保护澳门企业内地注册商标专用权(首批案例)
7、森科公司诉曹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采纳知名度证据解决涉港著作权纠纷
8、恒利公司诉杰薄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适用裁量性赔偿保护香港企业商标权
9、中山咀香园公司诉澳门咀香园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合理认定内地和澳门企业知名商标权属范围
10、吴某庆诉希美克公司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案——支持跨境企业职务发明人经济权益
澳门钜记公司诉澳人岛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保护澳门企业内地注册商标专用权
基本案情
澳门企业钜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钜记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钜记”商标。被告珠海澳人岛公司是2006年在广东省珠海市成立的企业,在珠海市出售印有“钜记”“钜记公司”字样的食品,并标注“大陆总代理:珠海澳人岛公司”字样,与澳门钜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类别,但未经澳门钜记公司授权。澳门钜记公司的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内地居民王某武经营的店铺购买产品后提起诉讼,请求珠海澳人岛公司、王某武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澳门钜记公司赔偿侵权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珠海澳人岛公司、王某武停止销售印有“钜记”或“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并承担赔偿责任。澳门钜记公司、珠海澳人岛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珠海澳人岛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澳门钜记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突出使用“钜记”文字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某武销售的带有“钜记”字样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珠海澳人岛公司和王某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珠海澳人岛公司、王某武停止销售印有“钜记”和“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食品,并分别向澳门钜记公司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澳门企业在内地注册商标专用权,体现了对粤港澳商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给予平等保护。
森科公司诉曹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采纳知名度证据解决涉港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
香港企业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科公司)系“B.Duck”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旗下小黄鸭等形象等被广泛使用于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等各类商品和服务中。2017年,森科公司发现内地居民曹某在经营的淘宝网店中销售使用了上述小黄鸭形象的手机壳。森科公司以曹某擅自销售带有其作品的产品损害其品牌商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曹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美术作品于2014年获得“香港名牌”称号,于2016年获得“香港卓越名牌”称号,其品牌及设计曾被央视网《香江故事》予以报道,曹某未经森科公司许可而擅自使用该美术作品的商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森科公司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故判决曹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森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采信著作权人就其作品知名度提供的相关证据,严格保护香港知名品牌的著作权及相应的网络传播权、发行权。
恒利公司诉杰薄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适用裁量性赔偿保护香港企业商标权
基本案情
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公司)注册了第7567526号“orange flower及图”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裤子、外套等。恒利公司发现,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薄斯公司)、香港企业艾克玛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玛特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与“orange flower及图”商标近似的文字标识、在网站上销售侵害涉案商标权的服装并进行虚假宣传。恒利公司以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共同赔偿恒利公司人民币998万元以及合理费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益及恒利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的行为存在源头性销售侵权、虚假宣传、故意侵权、可得非法销售利润较高、对恒利公司的商誉损害大、且在诉讼过程中拒绝证据披露以及继续侵权的实际情况,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商标对商品价格的贡献率、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适用裁量性赔偿方法,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酌情确认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中山咀香园公司诉澳门咀香园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理认定内地和澳门企业知名商标权属范围
基本案情
中山市咀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咀香园公司)注册了“咀香园”等14个商标。中山咀香园公司发现,澳门咀香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咀香园公司)、澳门居民黄永昌委托内地某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的节目画面中出现以下标识(见标识1和2)了等标识,主持人在该节目中多次口播“澳门咀香园”等内容。中山咀香园公司以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澳门咀香园公司、黄永昌、某电视台停止侵权,并连带向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

标识1 标识2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山咀香园公司注册的14个商标经其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澳门咀香园公司、黄永昌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某电视台在其电视节目中播放被控侵权广告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但“咀香”“咀香园”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有着长期的历史原因,中山咀香园公司与澳门咀香园公司均对该品牌声誉的形成作出过一定贡献,且澳门咀香园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澳门咀香园饼家”属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故认定澳门咀香园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澳门咀香园公司、黄永昌、某电视台连带向中山咀香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合理费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电视台按规定审查了澳门咀香园公司的主体、字号、商标等资料及使用情况,应认定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某电视台及时下架侵权节目,故改判某电视台在本案中不构成帮助侵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照内地法律认定澳门企业构成商标侵权,兼顾品牌及商誉形成的历史过程及现状,认定澳门企业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吴某庆诉希美克公司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案
——支持跨境企业职务发明人经济权益
基本案情
内地居民吴某庆自1999年起在希美克(广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美克公司)任职,工作期间完成了“防止锁闭的防风门插芯锁”的职务发明创造。香港企业Betteli Limited(以下简称Betteli公司)系希美克公司的关联公司。2003年12月,Betteli公司将吴某庆完成的上述职务发明创造在美国申请了发明专利,并于2007年获得专利授权。Betteli公司通过希美克公司在我国内地使用该专利技术大量制造产品后出口至美国销售。吴某庆以职务发明人有权获得报酬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希美克公司、Betteli公司向其支付报酬43万美元。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吴某庆系在我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活动,若以该专利属于美国专利为由认定本案不适用我国法律关于职务发明发明人有权取得报酬的规定,对发明人显失公平,也纵容了用人单位此种实际获利同时规避支付发明人报酬的行为,判令希美克公司向吴某庆支付职务发明报酬人民币3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认定内地企业不当利用关联公司在境外申请专利以规避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充分保护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于:广东法院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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