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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中会出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性。这个情况虽然少见,但是确实不好答复,极为容易导致驳回的结果。下面根据以往经验谈谈关于答复实用性审查意见的一些体会,一起来看看!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实用性的审查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审查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案例分析
在实际中,我们碰到过这样的一个例子:这是一种吸取装置,权利要求为:
一种可组合口味的新型吸取装置,包括吸管、若干个可内装料包并通水的囊管和若干个连接套管;其特征在于:其中一个囊管部分可拆卸安装在吸管的下吸口,余下囊管之间通过连接套管连接。
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吸管的直径本身就较小,在吸管中连接带料包的囊管,会导致液体吸出困难。因此,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的结论。对于这个观点,我们提出:
上述审查结论,是基于吸管的直径小这样的前提得出的,但是直径小并不是吸管的必然特征。如图1和图2所示,左边的长且大的吸管是目前市面上随处可见的Coco都可奶茶连锁店的一款吸管,其直径大于1cm,并且还有更大直径的,方便消费者吸取各种奶茶中各种配料,如果肉、珍珠等等;而右边的短而小的吸管为口服液使用的吸管,明显地,左边吸管口径远大于右边吸管口径。可见,直径小并不是吸管的必然特征。在左边吸管的实质使用中,就算是同时吸进去四至五颗常规珍珠,都能够轻松跟随液体一起吸进去人的口中,可见随着吸管直径的增大,产生的吸力也是足够的。所以采用这类的吸管,即使加上大于1个囊管,也不会导致液体的吸入困难。即审查员所述的“吸管的直径本身就较小,在吸管中连接带料包的囊管,会导致液体吸出困难”的观点不成立,本申请吸取装置使用如图2中的左边吸管一样能够自由地放置带料包的囊管,并不会造成液体吸出困难,具备实用性。

图1

图2
通过这样的比对,审查员同意了我们的观点,可见,在答复实用性审查意见,客观证据的充分说理和产品图片是非常有力的证据,可以多加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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