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大数快讯
大数活动
服务超市
文章专题
出海平台
流量密码
出海蓝图
产业赛道
物流仓储
跨境支付
选品策略
实操手册
报告
跨企查
百科
导航
知识体系
工具箱
更多
找货源
跨境招聘
DeepSeek
首页
>
独家专栏丨李卫东:知识产权的本质
>
独家专栏丨李卫东:知识产权的本质
华学知识产权
2016-08-11
2
导读:独家专栏丨李卫东:知识产权的本质本文拟对刘春田教授在《知识产权》2015年第10期上发表题为《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的文章中关于“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的论断,提出自己对知
点击上方
“广东知识产权编辑部”
可订阅哦!
李卫东
广州
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广东知识产权》独家专栏作者。
前 言
著名学者刘春田教授在《知识产权》2015年第10期上发表题为《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以下简称“《发现》”)的文章,文章在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了“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的重要观点,并极力呼吁“我国民事立法转变财产观念,在民法总则中将知识产权列为首要的财产权利。这既符合我国重视精神创造的传统,也是对各国民法典的一个超越。”刘春田教授的理论分析和大力呼吁确实令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鼓舞和振奋,但人们常常从不同的
角度
去观察同一事物,本文拟对刘春田教授关于“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的论断,提出自己对知识产权本质的一些分析和思考。
一、
知识与财产
《发现》一文指出,“知识是一切财产的源泉与根据。知识财产是人类对财产的真正发现。”“财产是人的重大发现。使客观世界的物转变为财产的是知识。人对这个世界的唯一贡献是创造知识。”“知识是一切‘物’产生的真正原因,‘物’是知识的结果。没有知识便没有‘物’。”“财富的本质是人的发现。”
如果“知识财产是人类对财产的真正发现”,也就是说知识是一种财产,那么“知识是一切财产的源泉与根据”,就意味着财产是一切财产的源泉与根据;并且既然知识是一切财产的源泉与根据,那么社会中的任何人不占有知识,就不能占有财产。这一论断显得既不逻辑,也不客观。事实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已指出,劳动和自然界是使用价值(财富)的源泉
【1】
。当然,如果把知识理解为可以财产化的资本(当然只能是一部分知识,而不是全部),它就有可能履行生产剩余价值的职能。
【2】
然而按照该文的论断,人类对世界的唯一贡献就是创造知识,知识使客观世界的物转变为财产,并且这一转变仅仅是一个“发现”的过程,即知识就是发现财富的过程。也就是说,人类
活动
没有“创造”任何财富,所有财富都是一种先验的客观存在,只等我们去“发现”而已。如果按照文章的这一论述,客观世界的物转变为财产,不再是私有化的过程,而是知识的过程,“发现”的过程。那么,知识就不应当是物“产生”的原因,而是“发现”的原因,没有知识也不可能没有物,它只是在那里等待“发现”而已。
劳动是财富之父
威廉 · 配第(1623—1687)
不仅如此,《发现》一文还进一步指出,“知识创造和改变世界。”既然文章认为知识使客观世界的物被“发现”成为财产,“创造和改变”又如何去实现?难道“创造和改变”就是一个“发现”的过程?显然,文章一直无视劳动在财富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试图颠覆自威廉·配第以来“劳动是财富之父”的价值论。当然,文章并不能真的回避“劳动”这个问题,只是将劳动与创造割裂并对立起来,认为“无论从逻辑上,还是实践上,创造都先于、优于劳动,创造成果都先于、优于劳动成果”。当然,文章这里的“创造”是精神的,而不是物质的,所以才能进一步推断“精神创造是一切物质财产的逻辑起点和发生的原因,没有精神创造,便没有物质生产。……是精神创造决定了物质财产的有无,规定了物质财富的样态,决定了物质财产所蕴含的价值的多寡。总之,没有知识,就没有物质财产。精神创造化腐朽为神奇,是一切物质财产的产生、发展、变动的源泉。”文章认为精神是物质的源泉,知识是财富的前提,是知识而非劳动,决定了物质财产(商品)的价值量。
这一非唯物的论断确实有些逻辑混乱,也有点惊世骇俗!
众所周知,知识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人类通过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对客观世界的认知积累。知识不能“创造”客观世界,如果不通过人的活动,知识也不能“改造”客观世界。
知识的发展和积累,只是体现为人类对客观世界的适应能力和改造能力的不断提升。在社会资本运动过程中,知识本质上体现为劳动者的劳动技能。简而言之,脱离人的活动,知识什么也不是。知识不可能是财富的前提,更不可能成为物质世界的前提。
二、
知识产权的本质
《中国大
百科
全书·哲学卷》中对“知识”的解释是:知识“是人类认识的成果。它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又经过实践检验的对客观实际的反映。”知识本质上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技能范畴,是劳动力商品化以及衡量劳动力交换价值的重要要素之一。
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将知识脱离于劳动力范畴,同时使之类物的财产化、商品化,并对立于劳动者。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大大促进了劳动创造的价值量的增长。
但知识产权制度并没有额外地提供这种增长,只是为资本提供了对这种增长的再分配机制,并使这种增长牢牢控制在垄断资本手中。
由此,一方面,通过将知识本身的商品化,大大加剧了资本之间的竞争,这一竞争不仅体现于生产和流通环节,还体现在剩余价值在资本之间的再分配,即一部分资本可以夺取其他资本的一部分剩余价值,例如既有资本可以以此剥夺新兴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从而使自身的垄断得以延续。这一资本利用历史积累形成的相对竞争优势进而相互之间对剩余价值的剥夺,不再是马克思所说的一种“冒险”
【3】
,而是成为一种合法的制度安排。《发现》一文认为,“知识产权法律创造了以‘创新驱动发展’的财富生产的新模式”。事实上,在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以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同样会带来人类财富的增加,知识产权法律带来的显然不是一种“财富生产的新模式”,而是“财富分配的新模式”。
另一方面,尽管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国民教育的普及,劳动者素质大大提高,劳动力的交换价值也水涨船高,各种社会劳动保障制度导致这一增长趋势变得无法遏制,但知识产权却由于将劳动力交换价值中的重要构成要素“知识”与劳动者相剥离和相对立,导致劳动技能和劳动力的庸俗化,资本为此获得尽可能压缩劳动力交换价值的增长空间,从而增强社会总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剥削能力。因为“剩余价值的生产,取决于所使用的可变资本的量和劳动剥削程度”
【4】
。
知识产权制度导致资本对劳动力的购买不再天然的拥有其中所有的劳动技能,而必须为此额外发生交换价值。令人诡异的是,由于这一制度将知识与劳动者相对立,知识不再是劳动者的天然所有物(在劳动力交换过程中),因而这一知识的交换价值的实现不是发生在资本与劳动者之间,相反成为资本之间的事情。人类对客观世界的模糊化认知是主体局限性的反映。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人的劳动的解构,使劳动者屈从于知识产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势必丧失人的主体性。我们追求
工具
化这个世界,自身却被工具化。由此可见,知识的财产化不过是劳动异化的又一最新体现。
三、
知识产权与资本
知识是人类认知客观世界的结晶。人类社会的发展伴随着知识成果的不断丰富。在早期的人类历史中,知识无疑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西欧中世纪时期,古
罗马
的辉煌文明被生生打断,知识为少数贵族、僧侣、教士阶层所垄断(当时西欧成立的大学都具有宗教背景)。对知识的垄断成为一种社会文化传统,并由此催生西欧王权将知识与市场相结合,设立了封建特许权制度,新兴资产阶级借此实现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的目的,成为垄断知识的受益者。被业界誉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鼻祖的英国1623年《垄断法案》和1710年《安妮法令》,主要就是针对由于封建特许权制度的滥用所导致资本之间的无序竞争,对基于一定知识的特许垄断的市场竞争行为予以法律化规制。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和目的并不是对创新的关注,而是对资本在知识成果垄断方面进行有序竞争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知识产权竞争,实质上是资本之间的市场竞争,与那些创新技术的发明人没有太大关系。知识和技术创新一定要为资本
服务
,否则就不可能为资本所承认,也就不可能具备任何市场价值。近现代以来,在政治、军事以及关税等手段对资本市场竞争的影响日益下降的情况下,特别是后发展国家新兴资本在商品价格、商品
质量
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资本的竞争差距越来越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日益成为西方资本排斥竞争对手、以“合法”手段垄断市场、维持和提升市场价格制定能力的有效手段。
当前世界,是资本力量统治一切的世界。《发现》一文感叹,“在微观上看,……我们每个人每日每时都不自觉、主动或被动的被……无数的发明、商业秘密、外观设计、文学艺术和各类商业标记等知识、技术支配、决定、改变、统治和主宰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可见,知识、技术才是‘物’的灵魂,是物质财产的生命、真正价值和存在的原因所在。……没有知识、技术就没有‘物’,就没有我们今天的正常生活。”然而这并不是事物的本质。决定我们生活方式的并不是自然需求本身,也不是知识和技术(这只是资本进行市场竞争的工具),而是资本对其自身增殖最大化的追求。人类现在的“正常生活”不再是自然需求,而是由资本所设计和决定。不是科技在改变我们的生活,而是资本在实现对这个世界的统治。如果按照《发现》一文的说法,“技术与制度是人类生活方式的总和”。那么,这里的“技术”与“制度”也都为资本所决定。资本顶着创新的光环,通过令人获得满足感但事实上大多并非生活必需的复杂设计(据说这些设计均来源于严谨的科学进步),重新建构着我们的消费习惯、生活方式乃至社会关系,从而改变着我们的物质存在和物质关系。如果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现代人类已经异化为资本实现最大增殖的工具物。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资本主义时期的人的异化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极致!
创新活动是人类探索未知客观世界主观能动性的客观体现,伴随人类发展全过程。甚至可以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创新就不可能停止。创新成果应当服务于人类,造福于人类。创新成果在人类社会的全分享符合人类发展的根本利益。然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却将创新活动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完全抹杀,创新不再是以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为导向,而是将创新限定为服务于资本,服从于市场,并让人们理解成似乎创新成果不是分享,而是独占;只有知识产权化,进而资本化,才能实现其最大价值;只有对财富的追求、利益的驱动才是创新可持续发展的源泉。知识产权被资本塑造成一种天然的先验的资产阶级法权,令人顶礼膜拜,以掩盖其背后对创新的异化。应该承认,通过经济利益和市场驱动,最近三百年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确实带动了人类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但在知识产权制度下,这些创新和进步仅仅局限于为资本服务,不过是作为资本进行市场竞争从而实现最大化增殖的一种手段,人类社会的进步反而成为副产品。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局限性势必日益显现出来。应当看到,知识产权制度毕竟只是西方文明发展的历史产物,不可能也不应当成为推动人类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唯一制度选项。在资本力量的主导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功利化特征日益显露,甚至于我们异常重视的对创新的支持与保护也并非出于对客观世界的敬畏与关怀,而仅仅是对人类自身存在的功利化考量。
如果我们正确理解了知识产权与资本之间的关系,我们也就很容易理解
专利
垃圾、专利海盗(专利流氓)等被很多专家称为知识产权异化的现象。如果我们承认知识产权是资本相互之间开展市场竞争(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和再掠夺)的工具,那么从创新角度评判“垃圾”知识产权(即没有任何创新内容和创新价值的知识产权)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只要知识产权能够为资本所用,它就实现了自身“价值”,就不可能是资本市场意义上的“垃圾”。相反,不能使资本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就没有任何价值(即便确有巨大创新)。这一市场竞争优势的取得,
一方面
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中的创新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中的绝对优势;
另一方面
,知识产权本身就可以作为排斥、挤压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使资本具有市场竞争中的相对优势。同样道理,作为运用知识产权开展市场竞争的知识产权诉讼的着眼点也应当是市场,而不是创新。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其包含的创新因素之间当然存在着一定正相关的关系,但这一关系仍旧为资本控制,受市场制约。知识产权中的创新价值,同样需要在市场竞争中去实现。即便不是通过创新拥有知识产权(例如一些并没有任何创新支撑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对知识产权的采购),只要这一知识产权能够带来市场回报,无论海盗还是流氓,资本都会承认它的价值,都会热衷于这一投资行为。专利海盗(专利流氓)的出现不仅不是知识产权的异化,恰恰相反,却反映了知识产权的本质。西方资本势力之所以热衷于知识产权,就是看到了知识产权背后丰厚的市场回报。作为一种市场竞争工具,有时候即便输了官司(知识产权诉讼),只要赢了市场(机会),同样是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实现方式。而由于种种误解,我国的资本在知识产权制度里更多地是看到“创新”,而不是“市场”,才会出现即便赢了官司,也输了市场的怪相!
我国资本力量在与西方资本力量的知识产权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创新不足当然是其中很大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还没有真正学会把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工具的竞争法则。
与西方特定阶层垄断知识的社会文化传统不同,中华文明早在两千五百多年前就出现以孔子为代表推行教育平民化的趋势。一千多年来科举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从制度层面促进了普通民众对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中华历史由此没有出现垄断知识的封建阶层和特权制度,也没有形成对知识进行垄断的社会文化传统。知识大众化而非垄断于少数人,这是我们中华文明的历史传统。为何我国各级政府数十年来强力推行知识产权制度,但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依旧缺乏深厚的社会土壤和普遍的民众意识?这其中也许就蕴涵着深层次的历史文化传统因素。概括来讲,就是我国的资本力量没有使用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手段的习惯和意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资本势力在全球的竞争优势日益衰落,其所面临的后发展国家新兴资本势力的挑战日益严峻。然而,知识产权制度为西方资本势力维持其国际垄断地位和市场竞争优势带来新的可能。西方资本力量通过知识产权竞争,不断从新兴资本手里掠夺更多剩余价值,事实上不劳而获地寄生于后发展国家。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知识产权制度不过是西方霸权所作的一项国际政治安排,目的就是为了维持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势力在世界市场范围的传统垄断地位。例如“
美国
长期维护其在全球的影响力,主要靠三大手段,即:金融、军事与知识产权。”
【5】
归根结底,知识产权不再是一个法律问题,也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彻头彻尾的政治问题。正如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的讲话所指出的,“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利益”
【6】
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当然,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尚不具备独立对抗西方国际话语霸权的实力。我们的资本力量依旧还是要承认西方资本势力制定的知识产权竞争规则。无论我们是否具有知识产权传统,我们都应该向中国资本灌输知识产权意识,因为这是我们在现阶段国际资本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在民事立法方面,正如《发现》一文所指出的,“对知识产权做出一个与它的地位与作用相匹配的恰当安置”,甚至“将知识产权列为首要的财产权利”,依旧是我们必然和正确的选择。
注释:
【1】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二十五卷第8页。
【2】生产剩余价值的,只是劳动过程中实际使用的资本。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四十五卷第331页。
【3】由于流通中的各种冒险行为,一个资本家夺取了其他资本家的一部分剩余价值,甚至夺取了他们的一部分资本,因此,在
货币
资本和生产资本上发生了片面的积累和集中。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四十五卷第386页。
【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四十五卷第346页。
【5】知识产权强国研究课题组:《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理论思考》,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2期。
【6】李俊、崔艳新:《新一轮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重构下的中国选择》,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2期。
(作者简介:李卫东,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专利代理人、
律师
、工程师,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代理行业高层次人才,广东省首届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来源:《广东知识产权》杂志总第36期
相关链接——李卫东
◆第34期:夯实专利代理基础,助推创新驱动发展
广东知识产权编辑部
电话:020-87681972
邮箱
:gdzscqzz@126.com
地址:先烈中路100号58栋603室
欢迎投稿!点击查看“第38期征稿启事”!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热线:020-87682405
总机:020-37656181
官方QQ群:243154123
网址:http://www.gdippa.com/
先烈中路100号大院58栋6楼
微信号:gdippa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华学知识产权
内容
0
粉丝
0
关注
在线咨询
华学知识产权
总阅读
0
粉丝
0
内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