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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的审查和专利权的维持过程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需要缴纳相关的专利费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情况,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本文将为大家整理常见请求退款的情形及办理退款手续的相关要求, 实用干货,一起看看吧!
退款情形
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650元,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
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200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200元提出退款请求。
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专利号)的;或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专利权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专利局主动退款
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后,并且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
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
恢复专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
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用日起三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在费用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的各项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退款手续
退款请求人
缴款人:缴纳该款项的人可以作为退款请求人。
非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或专利)中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不是缴款人,当其声明是受缴款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时可以作为退款请求人。(不包括专利申请(或专利)中所指出的专利代理人)。
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材料,专利局经核实,将按照退款请求中注明的收款人信息退款,未注明收款人信息的,退款请求人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将按照文档中记载的相应地址和姓名或者名称退款。
完成退款处理后,审查员将会发出退款审批通知书,经核实不予退款的,审查员将发出退款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退款的理由。主要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电子票据或收费收据复印件。
邮局或者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原件。
不能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证明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文章整理于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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