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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见 | 我国食品配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二元模式——专利和商业秘密

浅见 | 我国食品配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二元模式——专利和商业秘密 华学知识产权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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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与食品配方 #

食品配方在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形成了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二元模式。这种二元模式具备弊端在于:食品配方涉及到食品安全,如果作为商业秘密拒绝公开,有可能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同时,食品配方作为商业秘密的存在,其技术常年处于保密且对于行业而言属于技术的停滞状态,无法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创造性。




食品配方的知识产权保护





食品配方在专利法中的法律依据


我国1984年发布的第一部《专利法》中第二十五条对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但同时也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可以说从我国《专利法》制度建立以来就确立了食品配方的专利保护制度。而且,在1992年的第一次《专利法》修改中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从第二十五条中删除。





食品配方在商业秘密中的法律依据


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了严格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毫无疑问,未公开的食品配方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受到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条例保护。





食品配方的专利保护案例


在涉及食品配方的案例中,曾出现过某些店家因信息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从而拒绝公开其食品配方的情况。

比如,杨文杰与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案中,涉案店铺就以“商业秘密”的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2018年8月,杨文杰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雨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涉及杨文杰投诉雨花区无名粉店(城南东路358号)涉嫌销售添加“天麻”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事的投诉现场检查笔录及被投诉商家的营业执照。

2018年9月,雨花区食药监局向雨花区彭国平粉店作出《信息公开知情告知书》。而该店答复:因信息公开涉及我店经营情况等商业秘密,申请不予公开相关信息[1]。





食品配方在专利保护制度上的缺点


专利保护制度对食品配方的保护存在时间限制。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2019年)第一部分第四章(专利分类),食品的制备方法纳入发明创造的技术主题,且因食品配方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显然只能选择申请发明专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2020年)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所以食品配方专利的保护只能有二十年的时间。被公开的食品配方专利的专利权在失效后必定会受到侵权,这也是许多“百年老店”、“祖传配方”选择商业秘密保护的缘故。







● 小结 




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为了确保食品配方在食品安全和推动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应该要实行食品配方专利保护制度的单元模式,另一方面应该要完善食品配方在专利保护制度上的缺陷。



参考文献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2004号《杨文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撰写 | 曾昭逸       审校 | 梁婉玲

声明:因编撰水平有限,难免有错漏不当之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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