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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见 | 抽象思想不能视为“知识产权”

浅见 | 抽象思想不能视为“知识产权” 华学知识产权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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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浅见 | 抽象思想不能视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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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象思想 #

抽象思想(Abstract Ideas And Concepts)是指以抽象概念为基本形式,个体意识通过思维活动形成的观点及观念体系,是一种没有具体形象而仅依存于某事务关系对象的思想,比如对物质存在、客观事实、人类情感、思维方法的认识,属于主观范畴。而且,抽象思想的形成经个体思维活动而生,是智力活动的其中一种形式。




抽象思想不受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被认定为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具有私权的属性,即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如果智力成果所包含的“抽象思想”也视为一种私权的话,那第一个创造或发现这种“抽象思想”的人就可以对此“抽象思想”进行专有,他人或在往后一段时间内的后来者,都不能拥有或使用这种“抽象思想”,将对人类历史发展的推动起到阻碍的作用。




“思想/表达二分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第二条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2]

在著作权法制度中,“思想/表达二分法”是一项重要的裁判规则,创意、理念、灵感等不属于可以保护的范围,因为这些东西都太过“抽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形式对思想的“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而非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程序、原理、发现、工艺、系统、操作方法和技术方案等思想范畴。所述某作品中所包含的各种思想、观念、理论、创意等,他人可以借助物质媒介,将抽象转化为具体、将主观转化为客观、将无形转化为有形、且可为他人所感知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可见,我国著作权制度不保护抽象思想,若对思想的进行保护,则会阻碍人文艺术的交流和发展,限制作者的创作,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的相悖。





专利制度中的“抽象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规定,满足专利授权条件的技术方案,即要求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其中,新颖性和创造性表明该技术方案中存在着思想创新的成分。而所述的技术方案主要是指对该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或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解决手段,或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新的技术方案或新设计包含了该创新思想的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专利制度中对技术方案的保护包含了“创新思想和表达方式”两种内容,实质具有统一性,并不存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规则。





如何判断“思想”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判断该思想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应从该思想是否抽象的角度出发。

例如,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科学发现)在专利法的规定中属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之一,但论述此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科学发现)的专著或科普性文章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尽管其中的抽象思想不会受到保护。

又如,指导人们进行思维、标书、判断或记忆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由于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等,属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之一。







抽象思想不受知识产权保护




可见,抽象思想是不能被视为私权的,属于人类的公有财产,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百科大辞典》

[2] 崔国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7]《专利审查指南》



撰写 | 曾昭逸       审校 | 梁婉玲

声明:因编撰水平有限,难免有错漏不当之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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