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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华学知识产权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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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下称“分中心”)业务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更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设立,接受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 分中心统一命名格式,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XX(地区名称)分中心”。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下称保护司)具体负责指导分中心的布局规划和运行监督。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下称指导中心)对分中心进行业务管理、资源对接和考核评价。

第四条 为提高分中心运行效能,促进沟通交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分中心建设管理及业务工作经验等。工作会议议定事项由指导中心负责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分中心。

第五条 分中心应当坚持热情、高效、规范、专业的服务宗旨,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为当地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第六条 分中心主要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与报送。收集所在地区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和典型案例,分类整理和分析研究当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态势。加强基层调研,定期征询当地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的需求和意见。

(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业务指导。接收所在地区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申请并提供指导服务,必要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应对建议。做好受理案件的咨询指导和跟踪反馈。影响产业发展、主体复杂、数额巨大或波及范围较广的重大疑难案件应同时报送保护司和指导中心。

(三)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与宣传。围绕本地区企业需求,组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培训和宣传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可编发重点产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报告等。

(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协调。建设符合当地发展需求的指导专家库或公益律师团队。指导企业对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快速、精准获取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指导企业申请当地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和相关经费支持。

第七条 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业务运行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八条 分中心应设置咨询、受理和投诉窗口,开通专门的咨询和受理电话,实行“一窗一网一号”办理各项工作。

第九条 分中心应配合指导中心建立资源共享、信息报送、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相关工作开展按照指导中心要求进行。

第十条 分中心应按期向指导中心提交相关工作材料。每年12月底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每月25日前报送月度工作总结和指导案件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分中心考核制度。分中心考核由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保护司。考核不合格单位限期改进,限期不改进或连续考核不合格,由保护司取消分中心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指导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为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下称分中心)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条 成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工作考核小组(下称考核小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理事会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

第三条 对分中心的工作考核采用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制。平时考核占综合考核分数的20%,年终考核占80%。除此之外,考核中还设加分内容和减分项。

第四条 平时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分中心日常运行、相关意见反馈、参加会议、工作响应等情况。

第五条 年终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与报送情况、案件业务指导情况、风险防控培训与宣传情况、应对资源协调情况和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等。

第六条 工作考核加分内容主要包括:分中心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服务企业取得突出实效,在相关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协调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进展。

第七条 工作考核减分内容主要包括: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指导案件,相关工作人员被服务对象投诉并查证属实等。

第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自20211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考核评分表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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