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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实用新型的审查也越来越趋于严格,实用新型授权率也呈断崖式下跌。在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审查意见指出的文件一般包括: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性、技术手段模糊不清、技术方案与发明目的不符、不满足新颖性条件、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等。不认真仔细地进行答复,极为容易导致驳回的结果。以下就以一个实用新型答审为例谈谈心得体会。
关于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概念的解释
(1)关于清楚、完整的要求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2)关于能够实现
a、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 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具体要求是,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b、举证责任,“审查员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则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
c、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四种能力,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它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它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加以限定)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答辩的几种方式
(1)争论审查结论理由的不合理;
(2)从申请文件的内容出发,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现有的公开文本,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实施;
(3)利用权利要求公开的内容进行争辩;
(4)说明书文字表达不清楚情况的争辩;
(5)审查员对背景技术理解不充分从而得出错误结论的争辩。
撰稿人: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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