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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
2.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
3.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 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申请人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如下:
必须提交文件: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1份;
2、图样1份;
3、图样的目录1份。
可能需要提交的文件: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样品。
2、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可自由选择以下文件是否提交:
1、包含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样电子件的光盘。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简要说明。
填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11 号)第十七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一)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
(二)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
(三)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予保护的;
(四)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予登记的;
(五)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六)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
(七)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文章整理于百度百科、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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