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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华帝股份发布其2021年年度报告指出,在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烟灶、洗碗机、热水器等主营品类产品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艾普兰金口碑奖”等11项重量级权威奖项。然而,自2018年至今,华帝股份洗碗机因多次被判专利侵权,涉案专利包括“洗涤电器线束安装结构及具有该线束安装结构的洗涤电器(专利号ZL201420653275.0)”和“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及洗碗机(专利号ZL201320169306.0)”,或许会对华帝洗碗机的品牌形象产生一定影响。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美的诉华帝洗碗机专利侵权的第二案的案情启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美的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及洗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2013年10月9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320169306.0,该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2018年9月19日,原告美的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中发现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帝公司)旗下店铺销售的3款XWSC-30GB01H、XWMJ-30GW03V、XWMJ-40GB03V型号洗碗机产品的洗碗机防溢流结构侵犯了该专利权利要求1、2、9~11。因此,美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华帝公司侵权。华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2020年3月2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侵权纠纷案的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案中,美的公司明确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9~11,而各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相应的技术特征并无异议,但华帝公司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具备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授权条件,涉案专利授权不当为由,主张应予以无效。
然而,早在2018年3月18日,案外人刘某已经就此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可是经审查,复审委员会认为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专利应予维持,美的公司涉案专利已获授权。其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明确限定了“所述防溢流盖固定安装在所述底盘和所述内胆底板的外侧”,“所述底盘的前侧板与所述防溢流盖之间围合形成将所述溢流孔与所述溢流回水孔连通、供溢流水回流的导流通道”。因此,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清楚、明确的,可以据此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且建议华帝公司如主张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授权条件,可以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予以解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9~11的保护范围已构成侵权,判决:华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及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洗碗机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二审法院经过专利比对最终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华帝公司、苏宁公司认为,按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理解,附图9中在内胆底板的左侧边部不应开设有溢流孔,因此也就不能形成导流通道,不可能将内胆底板溢流出来的水通过导流通道导流至溢流回水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具备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授权条件的观点不成立。这个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应予维持涉案专利。华帝依旧直接走的是诉讼程序专利而非是先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将对方专利无效再走诉讼程序主张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从而导致形成华帝公司诉讼失败的定局。要知道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终究是要靠技术的不断创新与积淀,而不是投机取巧的侵权冒险,只有脚踏实地的辛勤研发才能创造出良好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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