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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专利申请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产生间接的影响。
下面,跟着小编来看看!
首先,《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给出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基本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价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权重占比高达30分。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创造,主要是企事业单位通过设立研发活动,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不断的研究、验证、测试等环节,持续积累创新,取得研发技术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如果企业通过虚构研发活动、或者其拥有的专利权与企业的实际条件严重不符、企业存在被定性为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都可能在评审过程中受到专家的关注。即使侥幸通过评审,也会在日后的稽查中产生风险。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共九项,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界定,其中第(二)、(三)、(七)项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联系更为密切,在此作重点梳理。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被发现并查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问题,认定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不予推荐或取消企业高企资格,追缴违规所获的税收减免、财政奖补资金,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文件,是高企认定的重要佐证材料,若专利申请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企业产生严重后果。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报时使用,因此申请人本身的资源条件、科研投入、研发团队等情况是否跟申请的专利技术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和支撑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等特点,因此对发明人的能力、素质方面要求较高,而企业发明人应符合高企中科技人员的定义,所以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跟专利技术的匹配程度,比如发明人学历、专业等,也可能是高企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方面。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项:“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新技术企业非常重要的方面,权重占比同样高达30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的相关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专利技术是重要的科技成果之一,转化是其应有之义,第(七)项可以说是专利技术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反映。企业若想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高分,既要重视科技成果的产出,也要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特别是对受让、购买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小结
无论是对于计划申报,还是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办法》的颁布实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企业的相关利益,需要引起重视,预测风险,提前规划,加强管理,确保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顺利通过申报。
编写 | 邓中东 审校 | 梁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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