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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恶意侵权怎么办?快看法院如何判决

以案说法|恶意侵权怎么办?快看法院如何判决 华学知识产权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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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案说法|恶意侵权怎么办?快看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摘要

原告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克森公司)早在2011年发现被告乐清市安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公司)销售的DP系列等产品侵犯了其名称为“一种开合式电流互感器”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于是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鉴定,因为权力要求1“上壳体上端的两个角上设置接线端子及端子盖”的表述并未限定接线端子须设置在上端矩形面较远的两个角上,所以被诉侵权产品在上壳体上端较近的两个角上设置连接端子,同样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被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案判决结果经过二审程序后,已生效。然而安耐公司不但屡教不改,在已因相同的专利侵权行为被判赔13万元的基础上,于2019年再次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结构与2011年侵害涉案专利权相同的侵权产品,还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1
涉案专利的争议焦点

该侵权纠纷案的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安耐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维护和更换方便、铁芯闭合紧密、具有防窃电保护功能的开合式电流互感器。其依据为日本专利文献JP2001297929A(以下简称对比文件1)是关于一种分体铁芯式电流互感器的技术方案,公开了上壳体与下壳体形成中空方形壳体的技术特征。中国专利文献CN2277557Y(以下简称对比文件2)也是关于一种防窃电的电流互感器技术方案,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接线端子、端子盖、铅封孔和支持件等技术特征。

然而经法院核查比对,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电流互感器的壳体可以采用前后外壳的形式构成,但并未公开可以采用上下结构的形式,也未给出将前后壳体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上下壳体的启示。中国专利文献CN1109599A(以下简称对比文件3)是关于一种直流电流传感器的技术方案,虽然公开了使用弹簧闭合铁芯的技术特征,但没有公开弹簧的具体设置位置,也没有公开“上壳体由固定在一起的前外壳和后外壳构成,下壳体由固定在一起的前外壳和后外壳构成”。综上,对比文件2、3均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目前也无证据证明这些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这一观点。



*2
裁判结果

一审中经法院审查,安耐侵权产品具有争议的壳体上端较近的两个角上设置连接端子,同样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安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赔偿迪克森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审中,经过专利比对印证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乐清市安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3
案件启示

安耐公司的这一行为不仅属于重复侵权,且主观过错明显,该公司在前诉基础上并未就DP系列产品结构作出任何改动便再次投入生产的行为更是无视生效判决,不尊重知识产权,性质更为恶劣,最后得到了其应有的惩罚。为了从源头遏制任意侵权的乱象,不但需要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还需要企业的自我约束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积极开创科技成果实现共赢利益为目的共创和谐竞争环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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