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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广东商标协会发布了“关于发布《高价值商标品牌评价要求》团体标准的公告”,由该协会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高价值商标品牌评价要求》(T/GDTA 004-2021)正式发布,该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该团体标准总共8章,其中,重点章节包括参评条件、评价要素、评价方法和评价管理。
基本条件为:
1、应经国内商标注册管理机构有效注册,且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与企业登记信息相符;
2、申请商标连续使用时间届满3年及以上;
3、商标法律状态稳定;
4、与企业品牌保持名义一致的核心商标。
除了满足以上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驰名商标;
2、中华老字号商标或省级老字号商标;
3、地理标志商标;
4、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
5、产品或服务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或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6、在有公信力、合法的专业组织开展的商标价值评价工作中位居同行业前列。
一、市场竞争力因素:
市场竞争力因素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a) 商标品牌产品相对市场份额;
b) 商标品牌所在企业规模;
c) 商标品牌行业地位;
d) 总资产收益率。
二、法律因素:
法律因素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a) 商标延续性;
b) 商标稳定性;
c) 商标受保护力度;
d) 商标国际注册情况。
三、消费者感知因素:
消费者感知因素应按照GB/T 39071要求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a) 商标品牌知名度;
b) 商标品牌认知度;
c) 商标品牌忠诚度;
d) 商标品牌美誉度。
四、品牌发展因素:
品牌发展因素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a) 品牌创新;
b) 品牌质量;
c) 品牌推广;
d) 品牌管理。

附:《高价值商标品牌评价要求》全文









来源:广东商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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