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1499号民事判决;
原告深圳智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聪公司”)诉称被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诗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制造的商品上使用原告注册使用的第7626783号商标“敲敲乐”,长期使用多个网络销售平台大量销售涉案产品并广泛宣传。除此之外,艾诗公司还有恶意侵犯他人“榨汁机”发明专利权的前科,此屡次侵犯他人权利行为,态度恶劣,于是智聪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艾诗公司曾多次对外销售内外包装、商品都显著标识“敲敲乐”字样的侵权商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证明“敲敲乐”为商品通用名称。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艾诗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智聪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维权合理费用15000元。
本案的涉案争议焦点为“敲敲乐”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艾诗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智聪公司认为在2010年11月该公司获得第7626783号商标专用权“敲敲乐”,于2017年10月31日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商标权之后一直使用和维护“敲敲乐”注册商标,积极应对各种对该涉案商标权侵权的法律诉讼。而艾诗公司不但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前科还屡教不改,在与受该涉案侵权商标保护同一领域的按摩器产品包装、说明书、标识、发票、广告等均显著标识“敲敲乐”相同字样的侵权产品并在多个网络销售平台进行大量销售,态度十分恶劣。
艾诗公司辩称智聪公司大量囤积涉案商品必用词汇申请注册商标,而且“敲敲乐”商标没有实际使用没有知名度。根据2019年智聪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敲敲乐”按摩披肩只有一款产品,且销量为0。自2013年至今6年仅销售不足100个商品,数量明显偏低不属于正常营业状态,不能证明其“敲敲乐”商品实际已进入流通市场。其次,艾诗公司认为“敲敲乐”是直接表达按摩披肩产品的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并且列举多家不具备行业标准权威的媒体、电商平台对“敲敲乐”使用的文章、报道来说明“敲敲乐”是按摩披肩产品的通用名称。
法院认为,智聪公司在2010年11月21日经审核注册了第7626783号“敲敲乐”商标,具备享有商标的合法权力。2017年3月及2019年5月,智聪公司向台湾地区分别出口了“SANKI敲敲乐牌”,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又向深圳某公司4次出售共计212台的敲敲乐牌产品,又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六次对外销售该商标产品。因此艾诗公司主张智聪公司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涉案商标是非诚信诉讼。由于艾诗公司销售的产品显著的标注了“敲敲乐”相关字样,未能提供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证明其关于涉案商标为通用名称的主张且涉案商标是通过对中文文字的巧妙组合而成使用在按摩器械上,具备一定的显著性,其并非是对商品功能、用途的直接表示的证据。综上所述艾诗公司主张不成立,已然构成侵犯智聪公司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艾诗公司停止侵害“敲敲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智聪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维权合理费用15000元。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企业不能报以侥幸心理,通过在产品包装上运用他人商标加上其企业商标的包装形式掩耳盗铃,侵犯他人商标来快速侵占市场。此案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艾诗公司列举了多家在社会上较有影响力的媒体、电商平台对“敲敲乐”使用的文章、报道作为佐证来说明“敲敲乐”是按摩披肩产品的通用名称,但是法官认为这些佐证并非是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证明不足以用来说明。这个信息告诉我们如果要定义是否为通用名称,还是需提交字典、工具书、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行业组织的证明、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上的宣传使用证据、其他主体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标志的证据等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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