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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丨企业离职员工泄密案例(第三期)

商业秘密丨企业离职员工泄密案例(第三期) 华学知识产权
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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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前两期的文章中,我们谈论的案例主要与商业秘密分类中技术信息有关,本期将介绍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


在前两期的文章中,我们谈论的案例主要与商业秘密分类中技术信息有关,本期将介绍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其中,客户名单等经营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份额与生存发展,能为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而企业员工因本职工作不可避免地会获得相关信息,如何确定离职员工带走的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以及如何做好事前预防措施与事后维权举证是企业需要在日常经营中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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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在2020年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结的首批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涉及了一起美的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案。2020年4月底,曾在美的集团下属子公司财务部担任外协管理职务的张某离职后,在同行业的B集团入职。张某入职B集团后,无视美的集团的保密规定及约定,唆使美的集团在职员工石某、谢某非法获取美的集团机密文件。石某、谢某通过美的集团电子邮箱系统、微信软件共向张某提供23份属美的集团的数据、经营文件,其中18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文件。张某获取上述文件是为了在目前任职的B集团开展相关业务。执法人员对该案的构成要件、调查取证、证明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认定三名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侵犯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被顺德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2019年中国法院发布的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提及一起关于客户名单交易信息的商业秘密纠纷案。该案中的三名员工先后入职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并担任部门经理、总经理等职位。三名员工从华阳公司离职后,先后入职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达可尔公司),该公司与华阳公司经营产品相似。华阳公司所主张的秘密点为:与上述43家客户交易中所掌握的客户名称、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址,且麦达可尔公司成立后与上述客户均有交易。麦达可尔公司则认为,43家客户的客户名称、电话、地址等信息能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到,且这些信息不是通过任职期间接触保密信息而知,而是通过长期的经营活动慢慢积累而来,已经成为上述个人在大脑中不可磨灭的记忆,更是其获得生存的劳动经验和生存本领。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相关需求方信息容易获得,且相关行业从业者根据其劳动技能容易知悉,其次,关于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等信息均为一般性罗列,并没有反应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在没有涵盖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需方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最终,法院驳回华阳公司诉讼请求。


02

法院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到:“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法院认为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除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所构成外,还应当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并非是指对所有客户名单的保护。


在美的员工泄密案中,美的集团事先与涉案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且相关经营文件通过内部员工获得,这些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具有非公知性。而在华阳公司与麦达可尔公司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为43家客户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得到,同时华阳公司难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产品需求和特殊交易习惯。


在既没有竞业限制义务,法院认为涉案员工在不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运用其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无论是从市场渠道知悉相关市场信息还是根据从业经验知悉或判断某一市场主体需求相关产品和服务,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开发并与包括原单位在内的其他同行业市场交易者进行市场竞争。如果在没有竞业限制义务亦不存在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仅因为某一企业曾经与另一市场主体有过多次交易或稳定交易即禁止前员工与其进行市场竞争,实质上等于限制了该市场主体选择其他交易主体的机会,不仅禁锢交易双方的交易活动,限制了市场竞争,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有悖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立法本意。


03

典型意义

以上两则案例中涉及到法院对经营信息的解释,即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应具备非公知性。相较于较为客观的技术秘密鉴定,客户名单类的经营信息往往在判决时存在主观因素。从最高法院对第二则案例的裁决中可知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需要具备的要件,一是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难以通过公共渠道获取,且是从业者依靠其工作经验也较难获取的信息;二是该信息须反映交易特殊性,有可以作为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交易凭据,以及反映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的相关名册及订单。


对于企业而言,首先要在规章制度中确定好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清单,事先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如保密协议、员工培训等。并在日常管理中付出人力物力及时将相关名单整合成具有特殊性与深度的信息,以减少在维权举证时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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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佛山市监局办结首批侵犯商业秘密案,披露美的员工泄密案情,南方Plus,2021-5-31,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105/31/c5338360.html


2.4.26 期间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的商业秘密案件摘要(2020),https://www.law.berkeley.edu/wp-content/uploads/2020/06/4-Summary-of-trade-secret-cases-and-AI-translation.pdf


3.客户疑被撬,公司却输掉官,正合奇胜,2021-8-12,https://zhuanlan.zhihu.com/p/398924837


4.员工离职带走“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2021-5-21,https://www.sohu.com/a/467763397_12102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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