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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企业为何被判定构成近似商标侵权?

以案说法|企业为何被判定构成近似商标侵权? 华学知识产权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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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案说法|企业为何被判定构成近似商标侵权?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


01
案件摘要

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将第208209号商标、第3792154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海信公司。于1999年1月5日,海信公司第208209号商标,经长期投放大量广告费用宣传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查,海信公司发现被告慈溪市乐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正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在主营内容、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容生”字样广泛宣传海信公司的侵权产品,并大量销售该侵权产品。另一被告宁波长城之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之星公司”)在产品链接图片、能效标识、包装箱体、使用手册、3C标识、品牌标签等多处使用“广东容生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或“广东容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也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海信公司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乐正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介绍中使用“容生”标识,字样位置醒目,对消费者识别商品起到了指示作用,应属于商标性使用。而被诉侵权标识“容生”与“容声”注册商标读音相同,容易使公众混淆,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长城之星公司于原告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主观上应当知道“容声”品牌在市场上的良好形象和影响力,仍试图以从案外人处获得授权的形式达到利用“容声”品牌影响力的目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乐正公司停止销售并销毁“容生”等字样的侵权产品,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长城之星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广东容生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字样产品。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02
涉案的争议点

本案的涉案争议点为乐正公司、长城之星公司是否侵害了海信公司商标专用权并造成不正当竞争。

海信公司认为容声品牌自1983年发展以来,一直是中国白色家电的探路者和先行者。获得“国家质量金奖”、“国家质量银奖”、“中国名牌产品”等荣誉并于1999年容声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而乐正公司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铺主营内容、商品等地方使用“容生”字样并广泛宣传已然构成侵权。长城之星公司在产品链接图片、能效标识、包装箱体等地方使用“广东容生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或“广东容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者共同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海信公司的合法权益。

乐正公司辩称被告的商标“Roudaoshen”与原告的商标“Ronshen”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而且产品广告上宣传并未出现海信公司的“容声”商标,因此不会混淆公众。其次乐正公司认为其并未生产涉案侵权产品,而是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了该产品,其所销售涉案产品是具有合法来源,进货时长城之星公司可以提供商标授权书等证明文件,其已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长城之星公司答辩称其涉案产品商标是来自广东容生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其已在产品上表明制造企业为长城之星公司,不存在“傍名牌”的行为。其次商标、生产商均不同,采购商具有辨别商品来源、型号等信息的能力,因此不会让采购商误认为自己采购的是海信公司的产品,不构成侵权商标权和不正当侵权行为。

据法院审理查明,乐正公司网店经营在售商品共5款,其中3款宝贝的商品名称介绍中均包含“容生”字样。详情页面内的中国能效标识上标注生产者名称为“广东容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取证照片显示,商品外包装箱上印有“Roudaoshen”、“广东容生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包装箱贴附的产品型号条形码下方印有“广东容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冰箱正面标签上显示有“Roudaoshen广东容生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标识,贴附的中国能效标识显示生产者为被告长城之星公司,规格型号为BD-52D90。产品使用手册封面印有“Roudaoshen冰箱用户使用手册”等字样,手册背面印有“广东容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监制,生产企业:长城之星公司,地址:中国宁波掌起工业园”字样。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乐正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介绍中使用“容生”标识,字样位置醒目,对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提供者起到了指示作用,应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容生”与第208209号、第3792154号“容声”注册商标读音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性,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长城之星公司在能效标识、包装箱、使用手册、品牌标签上标注“广东容生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或“广东容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已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当企业名称、字号和在先具有知名度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并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来源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即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使用者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时,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可认定为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权相对于“广东容生生活科技”“广东容声生活科技”企业名称权而言,属于在先权利,且其字号中的“容生”、“容声”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的读音相同,文字近似或相同。二被告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主观上应当知道“容声”品牌在市场的良好形象和影响力,仍试图以从案外人处获得授权的形式达到利用“容声”品牌良好形象及声誉的目的,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03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乐正公司停止销售、停止许诺销售并销毁标注“容生”等字样的侵权产品;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长城之星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并销毁标注“广东容生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的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





以案说法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近似。通常情况下,判断商标的近似性,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所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容声”商标经海信公司广泛宣传使用,已在行业内具备较大影响力,而乐正公司与长城之星公司使用的“容生”与海信公司注册的“容声”商标相比,读音近似、字形相似并且与海信公司属于同一个产品领域,已完全超出了正当使用的限度。

现如今市场经济环境鼓励正当竞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切不可故意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产生混淆,实现搭他人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便车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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