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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证笔误还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

以案说法|公证笔误还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 华学知识产权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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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情摘要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于2002年6月21日,TCL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

案情摘要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于2002年6月21日,TCL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2007年1月7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190928号“TCL王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以上两个商标之后均变更名称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月5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TCL公司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授权TCL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其包括案涉商标在内的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并特别授权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授权期间,TCL公司发现被告峰城区喜迎门家电经营部(以下简称喜迎门经营部)公然售卖带有TCL商标的侵权商品,于是在2020年向山东省枣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一审法院认为TCL公司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TCL公司不服中级法院判决又再次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案专利的争议点


该案的涉案专利争议点之一为涉案公证书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TCL公司认为公证书主文记载的取证时间与工作记录及所附照片、付款记录载明的时间不一致是公证机关笔误,公证书所附付款凭证及付款记录可以证实证据保全时间。涉案公证书将手机截屏与拍摄照片均描述为照片并无不当,且公证地址、字号均与喜迎门经营部信息一致,加上喜迎门经营部主张票据是他人伪造并未提供依据,因此,主张认为公证书应具有法律效力。而喜迎门经营部辩称未销售过带有TCL商标的产品,TCL公司提交的照片显示该经营地点是峰城区喜迎门智能家电超市,该超市的经营者不是喜迎门经营店,且TCL公司以收据上有喜迎门经营部电话为由就推定喜迎门经营部为经营者缺乏证据,故提出法院应驳回TCL公司的上诉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证内容多处矛盾、错误,对公证取证地点是喜迎门开设的门店不予认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TCL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TCL公司负担。   

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公证书笔误问题并不影响本案公证购买的事实,在喜迎门经营部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公证书记载的相关事实的情况下,涉案公证书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并让喜迎门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公司商标专用商品行为并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此外,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TCL公司负担500元,喜迎门家电经营部负担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喜迎门家电经营部负担550元。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公证证据的使用可以增加案件的审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一般情况下,实物、内容存在矛盾的公证证据一般不予以采纳、特别能补强的除外。虽然此案公证证据记录员出现时间的笔误,但是涉案公证书所附照片、支付凭证截图、工作记录以及喜迎门家具家电城收据所显示的日期均为2020年4月30日,并不影响本案公证购买的事实,喜迎门经营部亦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公证书记载的相关事实。因此,在可以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该公证瑕疵为笔误等原因所致且被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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