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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目标与任务
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力争达到1600家,创新型百强企业和百强培育企业达到100家;到2022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力争达到2000家。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将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市、县(区)、乡镇(街道)“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相关职能部门)
(二)开展科技企业专利布局。每年筛选一批有创新能力、经营效益较好、《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知识产权尚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开展专利布局。
(三)强化辅导服务。制定培育入库标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筛选一批有潜力、但距离认定标准还有差距的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按5万元/家的标准,在企业达到培育库入库标准时予以拨付,有条件的县(区)给予配套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完善管理体系、提升创新能力、挖掘知识产权等措施提升创新要素水平。
(四)鼓励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且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首次认定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非首次认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县(区)给予配套奖励;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每家资助5万元(同一企业三年内仅资助一次)。对首次认定的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视同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奖励。
(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商引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按规模以下企业最高50万元/家、规模以上企业最高3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负责,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的补贴由市、区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六)加强对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的引导。引导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将研发力量迁入我市,每年组织15家以上港澳台及外资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办税辅导和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保证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八)培育发展创新型百强企业。启动创新型百强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在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用于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各相关单位在子女就学、工业技术改造、技能人才引进、工业土地出让等方面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创新型百强企业给予优惠,对上市挂牌的创新型百强企业给予奖励。
(九)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水平。
1.加强宣传培训和形式审查。每年安排60万元培训、宣传、专家审查经费,用于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典型企业宣传和形式审查工作。
2.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辅导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辅导服务质量监控,完善辅导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市科技局制定评价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统计和监测评价工作,在惠州纳税且评价结果排前两名的辅导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第三、四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五、六名一次性奖励5万元,公开向社会推荐优秀辅导服务机构。
(十)激励创新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进一步降低研发成本,对上年度纳入我市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的,按其上年度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市科技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单个企业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8〕14号)同时废止。
来源: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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