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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展会中及时撤下侵权产品还会被判侵权吗?

以案说法|展会中及时撤下侵权产品还会被判侵权吗? 华学知识产权
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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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案说法|展会中及时撤下侵权产品还会被判侵权吗?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4320号民事判决;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6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美的公司)经授权有权使用第11类第6765871号商标“”(涉案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美的公司发现被告佛山市美益佳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美益佳公司)在2018年3月25日中国(顺德)家电博览会上展示多款该厂生产标注标识的养生壶、电火锅等产品侵犯其持有的“”注册商标并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美益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销毁库存,且判决生效于2018年11月15日履行完毕,下述简称“2018前案”。然而,美的公司发现被告美益佳公司于2019年3月4-6日举办的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智能家电展以及2019年3月7-9日举办的中国小家电交易会暨中国家居用品交易会中再次展示多款侵权产品,认为美益佳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再次在展会上进行展示,已构成主动重复侵权的恶性行为,于是再次提起诉讼,踏上二次维权的诉讼之旅。



此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美益佳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0万元是否正确。

被告美益佳公司辩称一审生效后其已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并主动履行判决书的付款义务,展会出现该产品只因管理不善,工作人员误拿理应销毁的少量库存侵权产品,发现摆错后及时撤下,并不存在故意侵权的行为,无需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美的公司认为,美益佳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在展会上进行展示,即便不能举证侵权产品实际生产及对外销售的具体情况,仍构成再次恶意商标侵权的事实。“2018前案”中法院已判决美益佳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但美益佳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仍继续使用涉案商标生产、销售电热水壶、电火锅产品,情节恶劣。因此,美的公司主张高额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查,法院认为不论美益佳公司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原因是什么,即便在展会撤下被诉侵权产品,也已成侵权的客观事实,美益佳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商品展览中使用商标,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而且,美益佳公司在“2018前案”判决生效后仍在2个在展会上展示理应销毁的被诉侵权产品已构成重复商标侵权行为,藐视生效判决,情节恶劣。因此,法院认为判决美益佳公司向美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审法院判决美益佳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美的公司第11类67658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美益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产品为其库存侵权产品,并在“2018前案”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在展会上展示被诉侵权产品,构成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0万及维权合理开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以案说法

展会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窗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展会来传达新产品、新概念。但展会也是知识产权风险的集中爆发地。此案件值得注意的是,美益佳公司履行“2018前案”判决后不悔改,以“工作人员疏忽,非故意展示、出售被诉侵权产品”便可规避侵权客观事实的形成,心存侥幸心理,继续在展会中展示被侵权产品。这也暴露我国大部分企业在参加国内外展会的过程中,不够重视风险排查工作,未形成参展风险排查的相关机制。参展时,一旦构成侵权行为,后果轻则展位被封无法继续,重则可能会被告上法庭,接受法律制裁,甚至还需承担高额赔偿金。因此,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降低知识产权风险,为企业实施展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提供规范依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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