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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围绕工作目标提出七大重点建设任务,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入全新阶段,构建更加完善、高效、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其中,《方案》针对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保护提出多种举措,包括“制定实施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确保地理标志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制定”,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挖掘有影响力的地理标志”,提升具有独特地域特色、文化内涵和市场潜力的标识知名度、美誉度和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推动实现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4 类知识产权权属信息的权威核验和集中查询”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和准确性。

地理标志:地域特色与品质的守护者,从“多头管理”到“三线合一”
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产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对促进乡村振兴、文化传承有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的“多头管理”时代---
最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等各自独立地对地理标志工作进行管理,导致地理标志注册人及社会公众面临困惑与混淆,无疑给地理标志的培育和保护带来了诸多不便。
1993年2月,《商标法实施细则》修订,增加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规定,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奠定法律基础。
1994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证明商品原产地的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类型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围,标志着我国开始对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管理。
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1999年8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并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探索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12月出台《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为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提供制度依据。
2001年3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并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开始对原产地标记实施保护。
2001年10月,《商标法》修订,增加地理标志概念,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进行管理,开始在法律层面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
2002年8月,《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
2002年12月,《农业法》修订,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首次出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表述。
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注册程序与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2005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和原产地标记合并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2007年12月,原农业部(农业农村部)颁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首次以农产品字样的部门规定对我国境内的地域农产品实施保护。
2008年,原农业部(农业农村部)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管理工作,同年8月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阳澄湖大闸蟹的标志-------
当同一地理标志在多个部门被不同组织注册或登记时,势必会引发权利之间的冲突,进而使得消费者难以分辨何为真正的“正品”。以“阳澄湖大闸蟹”为例,其存在多个地理标志且由不同机构所持有,这种情况极大地加剧了市场的混乱,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极易陷入困惑,难以辨识何为真正“正宗”的“阳澄湖大闸蟹”。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申请人 |
授予单位 |
授予标志 |
|
1997 |
吴县市湘城阳澄湖水产养殖总厂 |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阳澄湖”注册商标 |
2005 |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 |
2007 |
昆山巴城镇阳澄湖蟹业协会 |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巴城阳澄湖大闸蟹”集体商标 |
2017 |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阳澄湖大闸蟹”集体商标 |
2020 |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
农业农村部 |
“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 |
----------金华火腿的标志----------
曾经,金华火腿的商标权问题持续了 20多年。因“金华火腿”商品商标的权利人是浙江食品公司,金华市火腿生产企业使用金华火腿字样受到限制,甚至在 1995 年曾爆发万人签名活动,打出“还我金牌、还我商标”的口号。1999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2 年“金华火腿”成为浙江省第五种受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2003 年公布第一批可以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名单,而“金华火腿”商品商标权利人浙江食品公司以“商标法”是上位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当地政府请求原工商总局明确“正当使用”标准。经研究,商标局颁布批复在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金华特产火腿”、“xx(商标)金华火腿”、“金华xx(商标)火腿”属《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述的正当使用方式。权利人浙江食品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成功。随后,权利人浙江食品公司对”金华市金华火腿”证明商标提起异议也未获成功。
时间 |
申请人 |
授予单位 |
授予标志 |
1981 |
浦江县食品公司 (转让后权利人:浙江食品公司) |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金华火腿”商品商标 |
2003 |
金华产地内数十家企业 |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标志 |
2004 |
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金华市金华火腿”证明商标 |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对地理标志的管理职能-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了地理标志管理职能,但未调整和废除相应规章,形成如下保护格局:
(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商标法》为依据,为地理标志“标识”提供保护。
(2)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依据,对地理标志“产品”提供保护。
(3)农村农业部,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依据,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提供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实现地理标志的统一受理渠道、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发布公告、统一专用标志、统一监管保护的工作思路。
2019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
2019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发《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和《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0年5月,《民法典》规定地理标志是同商标、专利同一层级的知识产权。
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主管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工作停止,包括受理、评审、公示和公告,当年制定的有关登记计划也相应停止实施,废止《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2023年2月,有关领导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例行新闻发布会提到:加快推动地理标志立法、深化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落实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等工作内容;尤其是继续严格审查地理标志商标,加强地理标志史料核验力度,从严驳回涉嫌造假的地理标志商标申请。
2024年4月,《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出台,加快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的建立,地理标志的保护将以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做好构建统一、高效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从而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区域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至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地理标志统一认证制度,实现地理标志申请、认定、管理、保护的一体化管理,已正式进入紧锣密鼓的构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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