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关于标准必要专利(SEP)部分裁决案例的启示
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作出的FRAND承诺,主要是标准组织出于产业需要对专利权人提出的要求,目的在于解决产业上的标准实施障碍问题,而不是解决专利权人和不特定的实施者之间的民事权利问题,不包含具体商业条件,故并不具有合同法上邀约的法律意义,不能仅基于FRAND承诺认定双方达成专利许可合同。因此,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双方在满足FRAND原则基础上更多是基于商业规则实现的。而且,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考虑双方谈判的过程和实质条件,判断由哪一方为谈判破裂承担责任。
西电捷通诉索尼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454号)
本案中,法院认为,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而言,专利权人能否获得停止侵害救济,需要考虑双方在专利许可协商过程中的过错。基于双方许可协商的邮件,法院将拒绝或延迟签署禁止公开协议视为一种故意拖延谈判的恶意行为,因此双方迟迟未能进入正式的专利许可谈判程序过错在专利实施方(即索尼)。在此基础上,法院批准了原告(即西电捷通)针对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即索尼)的禁令。
华为诉三星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国,深圳市中级法院,(2016)粤03民初816号)
本案中,在法院多次要求三星提供相应的销售数据及利润率的情况下,三星均延迟或拒绝提供而需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其次,法院认为,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中,三星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华为的谈判和仲裁提议,属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因此,法院支持华为要求三星停止侵害其涉案标准必要专利技术。
荷兰皇家KPN诉摩托罗拉案(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
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与涉案标准存在不同,即便被诉侵权产品确是采用涉案标准,原告据此认定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而侵害其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即涉案专利不是标准必要专利。
华为诉康文森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中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
本案中,法院首先确认康文森公司所有一级有权作出许可的、声称满足标准或技术规范且为华为所实际实施的全部中国专利,对华为请求确认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不侵犯康文森享有的专利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审理,法院根据中国行业惯例为单个专利家族设定许可费率想法后,采用自上而下计算FRAND许可费率法,并提出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中国费率计算公式为:单个专利家族的中国专利使用费率=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的特定行业累计费率×单个标准必要专利家族的贡献率,并以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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