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单一专利是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该专利可以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欧盟成员国境内获得统一的保护,也就是说该专利授予的权利范围、限制条件、法律救济等等在所有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欧盟成员国内都是一样的。
单一专利体系和统一专利法院已于2023年6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
截止目前为止,当前欧洲单一专利覆盖的范围包括了这17个欧盟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
欧洲单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均须通过欧专局的实质审查,符合授权条件,获得欧洲专利授权。两者区别在于在授权生效程序中,传统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权利人根据需要,到指定国家逐一登记,以获得在该国生效的权利。欧洲单一专利则在授权公告日起1个月内,权利人向欧专局提交单一效力申请,请求登记单一专利,即可在单一专利体系的全部参与国生效,获得统一保护。
(1)欧洲单一专利简化了传统欧洲专利授权生效程序。若按照传统的欧洲专利的途径,若需要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则可能需要准备不同语言的专利文本翻译以及高昂的翻译费支出。通过欧洲单一专利的途径则需要向欧专局提交另一种欧盟语言(德语或者法语)的全文翻译(若提交的专利申请语言是英语);
(2)欧洲单一专利的年费可直接向欧专局缴纳,传统欧洲专利则需要向各个生效国的专利局缴纳年费,而且单一专利年费官费水平相对于单独指定同样的生效国的年费官费水平来说,很大程度上降低了。
对于单一专利无法覆盖的其他欧洲国家 ,权利人可以通过传统欧洲专利的授权生效途径,到这些国家登记生效,从而获得保护。因此,单一欧洲专利途径和传统欧洲专利途径是并存的。
统一专利法院是欧专局为适应欧洲单一专利体系以及实施欧洲单一专利制度设立的,将处理传统欧洲专利以及欧洲单一专利相关的诉讼。统一专利法院的裁决适用于参与该体系的欧洲国家,因此专利一旦涉及无效诉讼,该专利将有可能在所有的参与国中失去专利权,这需要申请人注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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