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开换保护”是专利制度的鲜明特点,然而,如果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也如同普通专利申请一样一律公开,则会对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了保密的目的而限制向外国申请专利,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并得到了TRIPS、PCT等国际条约的认同。对此,中国也不例外。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局限于“中国单位或者个人”,而是囊括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等。可以理解为有义务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的主体并没有任何限制。
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仅限于在中国完成的,更准确来说,是仅限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而在港澳台地区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需要提出保密审查请求。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完成的发明创造,并不需要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将实质性内容理解为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具有实质性特点的创造性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实质性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仅记载于权利要求,而是可以是记载在说明书及其附图里面。
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的对象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并不包括外观设计,其主要理由在于外观设计仅涉及产品的富有美感的设计方案而不涉及技术方案,不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因而没有必要进行保密审查。
外国并不局限于单个的外国国家,也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地区性组织,例如WIPO国际局、欧洲专利局、欧亚专利局、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等。此外,向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也需要事先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向外国申请的专利,既包括其他国家对应于我国发明专利的狭义专利,也包括对应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注册实用新型、小专利、创新专利、实用专利等,并不包括外观专利。
保密审查请求必须事前提出,即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提出。如果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则没有任何的救济程序。即便向外国申请专利后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收到了同意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保密审查决定,仍然属于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对违反专利法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即使已经被授予了专利权,任何人也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提出该专利的无效宣告的请求。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绝大多数发明和实用新型都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怀有侥幸心理而试图避开保密审查,其结果只会徒增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不确定性,造成对应专利申请或专利的驳回或无效,使得所有的金钱或时间成本付诸东流,得不偿失。因此,申请人在向外国申请专利前,一定要留意相应的保密审查义务,以避免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华学®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是由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www.chinahuaxue.com)主办的资讯与服务平台,致力于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多专业知识产权信息与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