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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丨企业离职员工泄密案例(第二期)

商业秘密丨企业离职员工泄密案例(第二期) 华学知识产权
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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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丨企业离职员工泄密案例(第二期)



随着家电制造逐步走向智能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从近年家电行业知识产权案件的趋势来看,家电制造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发重视。商业秘密作为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推手,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保障了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发展战略中纳入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因员工离职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是一类较为多见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亟待解决问题。本文案例摘录自广东高院于2022年4月21日发布的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中“美的公司诉刘某斌、第三人志高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该案涉及离职员工引发的技术泄密,以及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发明专利等问题,法院进行了技术特征比对及技术秘密的秘密点确定,认定被告侵权,其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发明专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基本案情


刘某斌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担任美的公司的技术人员,参与该公司R410A模块式数码多联机(ZA11-D184)项目的研发,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刘某斌与美的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志高公司,担任研发中心性能工程师。2014年9月,志高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风冷空调机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为刘某斌。美的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刘某斌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擅自向志高公司披露该项技术秘密并允许其申请专利,导致该项技术秘密处于公知状态,给美的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判令刘某斌、第三人志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0.72万元以及鉴定费113333元。



2.裁决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刘某提交的教材和豆丁网文档均不能证明涉案技术信息的秘密点已为公众所知悉,美的的涉案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法院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涉案技术秘密进行比对,认为两者关键技术特征相同,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彼此的技术特征,因而两者构成实质相同。且刘某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具备接触条件,负有保密义务,因此判定刘某侵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美的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的秘密点3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技术秘密。与被诉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8进行比对,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如何实现对制冷系统压力的精确控制,两者的控制原理相同,控制逻辑的设置也基本相同,属于实质相同的技术。刘某斌违反与美的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在专利申请中披露、使用该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斌向美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0万元,并无不当,广东高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发明专利,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确定技术秘密的秘密点,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合理认定秘密点是否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要件,再将秘密点技术特征与被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认定本案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与侵权比对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案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规则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离职员工而引发的技术秘密泄露案件层出不穷,为防范技术秘密泄露,企业应注重完善自身的保密体系。在员工管理制度方面,企业除了在员工入职时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外,还应在入职期间做好对员工的背景调查,排查相关风险,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在员工离职时,企业应明确告知其法律责任,做好涉密信息的离职检查,特别是接触涉密信息的人员,应建立人员清单并定期追踪涉密员工离职后的任职情况,以及时预防、应对技术泄密的发生。



4.参考文献


1.广东法院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广东法院网,2022-04-21,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047432.html

2.正合奇胜 | 美的技术秘密泄漏成功维权,正合奇胜,2020-12-12,https://mp.weixin.qq.com/s/zaAdry7wNYMEzHMGD-Wb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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