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读大白话,惠及你我他”!
新华港澳国际青创中心原创栏目,政读大白话。
本期为大家讲解《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中第一条至第四条的具体细则。
对港澳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南沙合作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其中:
联营任意一方、两方和三方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的落户支持;
在南沙设立驻内地代表机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或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对符合或尚未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条件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以海事海商、知识产权、跨境投资等涉外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对独资设立或合资设立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落户支持。落户支持从落户年度起,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如果该机构及其设立方、合伙联营方在南沙注册设立后首次成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则给予100万元奖励。
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或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按照先支付后补贴的原则可以享受最多3年、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贴。
同时年收入在600万元到1000万元的、1000万元到3000万元和超过3000万元的,分别按照其区级经济贡献的60%、75%和85%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需要注意,上述提到的“知名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人员和规模,或取得相关荣誉和认定的律所机构等。
具体的条件要求及补贴标准等信息已整理好放在文末,各位可自行浏览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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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
第一条 落户支持
(一)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南沙合作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含粤港、粤澳、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联营三方均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任意两方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一方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给予200万元的落户支持;上述情形以外的,给予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属于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南沙设立驻内地代表机构,或属于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南沙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给予200万元的落户支持;尚未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条件的,给予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三)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设立的,且以海事海商、知识产权、跨境投资等涉外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独资设立的给予100万元、合资设立的给予50万元的落户支持。
落户支持从落户年度起,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第二条 成长进步奖
在南沙注册设立(含已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含企业),该机构及其设立方、合伙联营方首次成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或在本市法律服务领域具有首创性、稀缺性、有带动引领作用的,给予该机构1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办公用房补贴
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先支付后补贴的原则,每月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50元,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上一年度涉外法律事务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应均占该机构总业务量和总收入50%以上。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
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年度收入总额在6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其60%的区级经济贡献奖励;年度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给予其75%的区级经济贡献奖励;年度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85%的区级经济贡献奖励。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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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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