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是我国纳税大户,在实务中,母公司向政府部门拿地,然后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商品房的开发和销售,是比较常见的操作方式。但是,这里有个操作,若不注意,项目公司在计算所开发房地产项目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时,将无法扣除相应的土地受让款。
那么,需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扣除相应的土地受让款?
①拿地的母公司、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需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②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③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
这里,小编要重点强调下上述第③项,按照以前的惯例,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项目公司不就是为了引进信托等金融机构,搞搞明股实债吗?意思就是项目公司引进了信托操作明股实债,甚至引进了其他股权投资人,就不给抵扣相应的土地受让款了?
无奈,就是这样的。
但是,我国不乏聪明的会计和机智的金融人士,节税总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这里小编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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