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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再融资利好政策频出,影响力度到底几何?

并购重组、再融资利好政策频出,影响力度到底几何? 汇垠澳丰资本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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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一览


近两个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利好政策频出,具体如下表所示:



二、政策解读

(一)“小额快速”审核政策简化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即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证监会受理后直接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①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

②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


(二)募集配套资金松绑


10月12日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监管问答中,证监会进一步对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进行松绑。


(1)募集配套资金的计算基准放宽。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

其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额-配套资金中现金对价部分-剔除项原规定,剔除“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现规定,交易对方突击入股金额在下述情形不用剔除: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


(2)募集资金用途放宽。

原规定,所募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现规定,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三)重组上市松绑


10月21日,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的间隔期从3年缩短为6个月


证监会明确表示,考虑到IPO被否原因多种多样,在对被否原因进行整改后,不乏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其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呼声非常强烈。政策变动之后,借壳和大额并购有望兴起,助力并购重组快速回暖。根据数据显示,2018年1-10月,A股重组上市方案只有7个,而2018年11月重组上市方案已有3单。


2018年11月重组上市案例一览


(四)股份回购助推二级市场


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实施了《公司法》中对股份回购的专项规定,首次支持股份回购。随后,10月30日,证监会发布声明,其中第一条提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加强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和提高透明度,创造条件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回购和并购重组。


(五)定向可转债


11月1日证监会表示,将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有利于增加并购交易谈判弹性,有利于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近期,结合市场情况,多家上市公司积极研究在并购重组时引入定向可转债,部分公司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


11月8日,赛腾股份响应监管的号召,发布预案,拟通过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股份和现金购买菱欧科技100%的股权。其中定向可转换债券设计了转股价格向上/向下修正条款、有条件强制转股条款、提前回收条款等安排。


(六)再融资松绑


11月9日,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提出:


①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②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作出调整。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化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时间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七)重组预案信披简化


11月16日,证监会称,为进一步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服务实体经济,落实股票停复牌制度改革,减少简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预案披露要求,证监会于近日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


①聚焦主要交易对方和交易标的的核心要素的披露。不再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业务发展状况、主要财务指标和下属企业名目;对海外并购、招拍挂等交易允许简化或暂缓披露相关情况。

②增加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弹性。允许中介机构结合尽职调查的实际进展披露核查意见。

③在已明确交易标的的前提下,不在强制要求披露标的的预估值或拟定价,便于交易各方更充分地谈判博弈。

④在充分披露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不在要求披露权属瑕疵、立项环保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对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预计影响,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情况。



三、政策点评


虽然近期并购重组、再融资利好政策频出,但是A股的“紧箍咒”尚未解除。


(一)再融资松绑力度有限


(1)定增发行数量受限

2017年2月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受到限制,失去大规模定增融资能力的上市公司不再是往昔的“小央行”。


(2)定增定价机制,削弱了融资能力

2017年2月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定:(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以往,定增的定价基准日选定董事会决议日,然后再配合三年期锁价,定增可以按停牌前股价来定价。


(二)减持新规才是限制重点


对于大股东,除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大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在减持新规的约束下,相当于一定程度上“堵住”大股东在我国A股市场的变现能力,增加了大股东的持股风险。这样,大股东资本运作(并购重组、认购非公开等)的积极性就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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