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收账款发生以下异常信号时,应进行谨慎性核查、分析:

1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高、增速快
代表案例:奥瑞德
奥瑞德异常情况:
2016年起,奥瑞德的应收账款出现大幅增加,同比增加7.41亿元,同比增幅高达182.75%。
2016年起,奥瑞德的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的比重大幅攀升,同比增幅高达42.28%。
2016年,奥瑞德的营业收入同比增加仅3.28亿元,应收账款同比增加却高达7.41亿元,即奥瑞德2016年的营业收入增加基本依赖于应收账款的增加。
具体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Wind
奥瑞德应收账款异常原因核查:
查阅其前五大应收账款单位发现,天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2016年奥瑞德的第一大客户(新增客户),当年为奥瑞德贡献5.18亿营收,占总营收的35%,当年这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高达4.17亿。
工商资料显示,天宝光电2016年7月8日成立(新设立),注册资金1个亿。其注册信息、地址、股东、法人代表,都与奥瑞德参股的另一家公司宝塔光电一模一样(隐秘的关联方)。而且奥瑞德是宝塔光电的股东,占比30%,宝塔光电是天宝光电的股东,占比15%,因此奥瑞德也是天宝光电的股东,占比4.5%(不构成信息披露的关联方)。
即奥瑞德2016年的业务存在通过应收账款创造收入的迹象,业绩存在“高注水”的可能。
总结:上市公司可能和“隐秘的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进而通过应收账款创造营业收入,实现提高利润的目的。
2客户集中度过高
代表案例:维科精华(维科技术)
2015年至2017年,维科精华子公司维科电池与金立手机业务的销售额分别为1.53亿元、3.42亿元、1.56亿元,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6.17%、26.00%、13.01%。
由此可以看出,金立手机是维科电池的大客户,维科电池对金立的依赖性比较强。但是,2017年开始,金立系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导致维科精华对其应收账款逾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应收金立系公司的货款扣除抵押物后剩余应收账款的计提比例为48%。公司将应收金立系公司货款1.35亿元全部认定为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0.34亿元,计提比例为25.06%。
3放宽信用期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四种: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围绕公司坏账计提的方法,进行会计政策/估计变更,进行会计数据“操纵”。
代表案例:中超控股
中超控股对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方式进行变更,将账龄从1年以内分拆为,6个月以内、6个月-1年以内,而且分别采取0.5%、5%的计提比例。
变更后,中超控股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如下表:


根据上表计算,中超控股“1年以内”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金额为1,025.50万元。
若中超控股未变更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模拟计算中超控股2016年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表计算,中超控股将“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拆为“0-6个月(含6个月)”和“6个月-1年(含1年)”两个档次计提坏账准备,可减少计提坏账准备金额2,209.2万元。
此外,还可以通过降低坏账计提比例和大幅调高坏账计提比例(跨期调节利润)实现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目的。
4提前确认应收账款
代表案例:恒顺众昇(青岛中程)
恒顺众昇利用工程项目的完成百分比法提前确认收入。
2014年10月,恒顺众昇与MMS签订了总金额为798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95亿元的建造合同。合同初始条款约定,将在2014年12月完成第一批次交付验收,剩余批次预计将于2015年完成最终交付验收。然而,该合同在2016年1月发生了变更,合同金额变更为9.2亿元,同时披露了项目的完工进度为17.74%。到了2016年只完成了17.74%。
证监会认定恒顺众昇存在信披违规行为,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调节利润的行为。其中,涉嫌提前确认收入金额巨大,2014年虚增收入2.92亿元,利润1.4亿元。
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虽然在财务调节上比较好用,但是监管层已经对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进行严审。
5虚构款项回收
代表案例:欣泰电气
在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上,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来减少应收账款的方法来完成。其外部借款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向他人借款,采用汇款方式
由出纳在银行柜台同时办理现金提取和现金交款,但在填写现金交款单时,在付款人一栏直接填写客户公司名称(客户其实没还钱,只是出纳自己伪造的签字,资金没有经过客户),算作客户支付给欣泰电气的应收账款。
报告期过后,出纳再去银行办理现金提取和现金交款,钱又从欣泰电气回到借款人手上。
第二类:向第三方借款,采用银行汇票方式
由提供借款的第三方公司开具银行汇票,经过客户盖章背书给欣泰电气,算作收回的应收账款。
报告期过后,再由欣泰电气开具银行汇票,通过客户盖章背书(对于不配合的客户,直接自己刻章盖印),转给第三方公司。最终资金原路转回。
此外,部分金融机构推出了“应收账款回购”业务,即于会计期末,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同时,签署应收账款回购协议,该操作实际上是找机构“代持”应收账款,审计结束后,公司将回购应收账款。
注:应收账款回购业务,目前,审计机构审核比较严格,是否可操作以及具体操作方式,需获得审计机构认可,才可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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