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境内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点的确定

境内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点的确定 汇垠澳丰资本
2019-02-14
0



一、股权出让方是境内企业


1、法规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


②国税函[2010]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案例

境内A企业在上海投资设立了B公司并持有100%的股权。B公司的注册资金为RMB1200万元,现A拟将其对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C企业,股权交易价款为RMB3000万元。双方于2018年9月28日签约,并约定2018年10月1日C向A支付RMB500万元,2019年3月1日支付RMB2000万元,2019年12月30日支付尾款RMB500万元。2019年2月27日,B公司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


根据上述19号文和79号文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让方为境内企业时,股权转让收入及其纳税义务的确定,以股权变更登记为要件,而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无关。

即,上述案例中,境内A企业的纳税义务确认时间点为2019年2月27日。



二、股权出让方是境内自然人


1、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案例

境内自然人A在上海投资设立了B公司并持有100%的股权。B公司的注册资金为RMB1,200万元,现A拟将其对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C企业,股权交易价款为RMB3,000万元,2018年10月1日协议生效。双方约定:2018年10月1日C向A支付RMB500万元,2019年3月1日支付RMB2,000万元,2019年12月30日支付尾款RMB500万元。


根据上述67号文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让方为境内自然人,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案例中,境内自然人A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其需要于2018年1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小编了解到,对于股权出让方为境内自然人的,其尚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之前,虽然需要及时申报纳税,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有相关优惠政策,可申请延期纳税。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汇垠澳丰资本
内容 0
粉丝 0
汇垠澳丰资本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