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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措施”是宝安区委区政府提振企业经营信心、优化营商环境、帮扶支持民营宝安企业发展的又一重大惠企举措,为辖区企业发展注入了强力“推进剂”。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坚定坚守实体经济和工业制造、坚定坚守高端制造和智能制造,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增添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工业企业。对纳入本区工业统计,年产值增长首次达到 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10 亿元、1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100万元和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年产值首次达到并跨两个及以上层级的,予以对应层级一次性奖励并累计。对未能达到上述产值规模分级但年产值较上年增长 10%及以上的,按照产值增量每达 1 亿元的,给予 8 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二)商业企业。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 15%,且年销售额 10 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 1 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 60 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 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 20 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 100万元;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 15%,且年营业额 2000 万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 5 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 10 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 50 万元。
(三)服务业企业。对纳入本区服务业统计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增长 1 亿元,给予奖励 10 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0万元。
鼓励优质工业企业、二级以上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落户本区,鼓励在宝安生产设厂、总部在外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本区并纳入统计。对新落户或将注册地迁入本区,落户或迁入当年产值增速为正,且实现当年产值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50 万元、25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
实施上市企业倍增计划,引导企业上市成为公众型公司,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本区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申请上市、成功上市四个阶段,给予总额最高 500 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市投入总额 50%的上市补贴。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打造宝安区新技术、新设备产品名录。对在宝安实施技术改造的本区企业,一年内设备投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于从本区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地均在宝安区)购置的生产设备,按设备购置价格的 4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 1500 万元,且单家企业获得各级财政给予的当年技术改造总资助金额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 50%。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根据企业研发强度或研发投入总量,按照市级资助按比例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 500 万元。
对本区年产值超过 5 亿元且年增长率达到 1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通过新增租赁厂房(新增部分已租满 12 个月及以上的)实施增资扩产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企业 12 个月、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面积不超过 30000 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企业高端化发展,采用对市级奖励配套的形式,对产值5 亿元及以上、获得深圳市扩产增效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的本区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工业增加值增量的 3%)给予100%配套奖励,其中市工业百强企业最高奖励 500 万元、产值 10亿元及以上的非市工业百强企业最高奖励 300 万元、产值 5 亿元(含)—10 亿元(不含)的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区科技创新局、投资推广署共同负责解释。政策有效期内,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若干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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