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度第四批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商业规模成长奖励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属于纳入本区商业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3.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增长率在15%以上。
二、资助标准
1.对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3.对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2019年上半年企业展位费补贴申报
一、申报条件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
(二)参加宝安区年度计划内其他展会;
(三)参加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补贴标准展会。
二、补贴标准
(一)对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
(二)对参加宝安计划内其他展会(宝博会、智博会除外)的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单个展会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市、区展位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三)对参加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补贴标准展会的企业,按照市政府相关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
(四)本补贴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企业技术中心配套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技术中心所在地在宝安区;
4.内设技术中心被认定为2018年度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3.对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物流企业认定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广东省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3A-5A级物流企业;
4.截至申报日,企业获得认定称号不足两年。
二、资助标准
1.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3A-5A级物流企业、经市政府物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同时获得A级物流企业、市重点物流企业多个认定或认定等级升级时,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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