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面蓝色“智慧巧算盘”关注我们,了解财税新政策新法规、合法节税省税、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该公告明确了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和实施细则,为了方便大家更好了解,小编对有关的政策内容进行了梳理,赶紧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消费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企业所得税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个人所得税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此外,在2021年1月1日至第7号公告发布之前,如果您已经缴纳了按照该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已征税费可抵减您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来源:深圳税务
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咨询小巧人
《巧算盘》
诚信、责任、创新、坚持、感恩
巧算盘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服务至上、专业专注、诚信务实、高效便捷的服务态度!一直肩负着:“帮助客户成长,为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而坚持创新”的神圣使命!以不断超出客户期望值为巧算盘人一贯的服务宗旨!
<联系电话>
客服热线
400-019-1399
0755-83274789
//
<公司地址>
南山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西工业区25栋A612
福田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步行街赛格科技园二栋西座3楼
宝安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同方创想公社9楼0926
巧算盘一响 黄金亿万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