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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 · 行业动态丨【优惠政策】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升级啦!

巧 · 行业动态丨【优惠政策】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升级啦! 巧算盘政策分享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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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50号









原政策(人社部发〔2022〕31号):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新政策(人社厅发〔2022〕50号):


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原政策(人社厅发〔2022〕16号):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


新政策(人社厅发〔2022〕50号):


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新政策(人社厅发〔2022〕50号):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做欠费处理。


企业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来源:深圳税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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