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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死人 全楼96户居民成被告

高空坠物砸死人 全楼96户居民成被告 泰禾泉州客户关系中心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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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泰禾泉州客户关系中心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高空抛物,外文名称 High altitude parabolic,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为此《侵权责任法》明确了高空抛物责任分担。

 

 

 

 

高空抛物涉及有关法规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根据国家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管公司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定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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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热心的网友归纳了公认的7种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

1.烟头 

设定场景:抽完香烟,往后一甩--看来潇洒,可烟头还没灭呢。 

杀伤力:未灭的烟头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广州也发生过类似原因引起的火灾。 

2.菜刀(以及其他铁器) 

设定场景:大多发生于家庭成员争执、打斗中。飞刀往往直接飞下楼去。 

杀伤力:刀具下坠,如遇上人体,后果不堪设想。 

3.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 

设定场景:酒后亢奋,摔啤酒瓶来发泄。 

杀伤力:啤酒瓶高空着地后会产生爆裂、碎开,碎片飞溅。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

4.花盆 

设定场景:台风到来、小孩玩闹导致花盆坠落事件发生。 

杀伤力:花盆砸到路上,轻则吓人,重则致命。 

5.砖石 

设定场景:市民装修后石材堆放在阳台或者窗台上,遭遇台风或者小孩玩闹互扔。 

杀伤力:轻则致伤,重则致命。

6.爆竹 

设定场景:孩童玩爆竹,喜欢从上往下扔。 

杀伤力:轻则让途人受到惊吓,重则引发火灾、伤害幼童。 

7.晾衣竿 

设定场景:遭遇台风或者晾洗衣服时不注意,容易脱落。 

杀伤力:晾衣竿带着金属弯钩,弯钩如袭入人体特别是头部,将造成致命威胁。

 

 

 

其他地区处罚办法

日本用重罚

 

 

日本:从小就教育强调严禁乱扔垃圾。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非常严格。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中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极少。

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香港用牢刑

 

香港:成立"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如在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进行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过程中,有人自该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该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该地盘的主要承建商以及进行有关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

香港房屋署将高空抛物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对公众卫生造成损害的物件(如纸巾、卫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另一种是可能引致他们死亡或受伤的物件(如木板、玻璃瓶、菜刀等)。对于这两类行为分别有详细的处罚办法。房屋署还于2003年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3名警察在不同案发地点巡逻及部署。特别任务队成立18个月来,利用摄像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空置单位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共侦破12宗高空掷物案。

高空坠物砸死人

全楼96户居民成被告

去年10月,一名66岁的安徽芜湖男子骑电动车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于是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紧邻案发地的居民楼所有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7月25日,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家属提出了52万多元的赔偿请求。

 

事件:

66岁男子被高空坠落砖头砸死

 

2016年10月4日上午11点左右,66岁的卜先生在芜湖市镜湖区伊顿公馆附近门店新买了一部手机,正当他骑电动车经过伊顿公馆小区28号楼附近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导致后脑流血不止。事后经120医护人员检查,卜先生不幸当场死亡。

 

一名附近居民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当时事发的楼栋为小区28号楼一单元,一楼是门面房,从第二层到第33层都是普通的居民住宅。

 

卜先生身亡之后,警方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花费数月时间逐户调查,并张贴了悬赏公告,但一直没有找到有效线索,也无法认定肇事者到底是谁。

 

诉讼:

家属索赔52万,176人成被告

 

因为认为找到肇事者已经非常困难,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建议下,卜先生的亲属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小区物业、小区开发商以及96户居民共计176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进行民事补偿。

 

卜先生的亲属在起诉书中称,2016年10月4日上午10时50分许,卜先生在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幢1单元外人行道上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过路行人随即拨打了110、120电话。芜湖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立即派民警赶至现场,发现卜先生躺在人行道上,头部流血。后经120检查,卜先生已经被砸身亡。经公安机关侦查,未查明具体侵权人。

 

卜先生的亲属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去一楼以外的1单元32层96户所有权人都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此外,卜先生亲属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能,有几套房屋开发商还没有进行过户,开发商就是业主,因此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对卜先生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也被告上了法庭。

 

北青报记者获悉,卜先生亲属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赔偿52万余元。

 

庭审:

原告律师:96户居民都可能是加害人

 

北青报记者获悉,在昨天的庭审中,由于被告人数众多,包括174名小区居民和开发商、小区物业两个单位,法官仅核实被告信息就用了一个多小时,176名被告有部分到庭。

 

在法庭上,楼层居民中有人称自己的房屋是毛坯房,不可能有红砖,有人说自己的房子在楼层另一侧,就算是坠物也不会砸到卜先生;物业公司称他们曾多次就高空抛物进行提醒宣传,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开发商则称,虽然有房子没有完成过户,但房屋已经卖出去了,他们不能算是业主

 

原告的代理律师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李长志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昨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主要是举证和发表辩论意见,原告认为,因为楼道都是相通的,不管在哪一侧,28号楼1单元除去一层的96户居民在本案中都可能是加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此案被告人众多,案情重大,本案预计庭审将持续数日。

 

相关:

高空坠物伤人全楼担责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这种高空坠物砸到人由全楼担责的事件此前已经出现过数次。

 

2016年3月7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的小学老师周某途经一居民楼时,居民楼一侧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导致周某头部受伤身亡。今年5月,遂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33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赔偿近3万元。

 

2014年9月,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当场昏倒在地。后经医院诊疗,女童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医药费花了8万多。后重庆渝中区法院历时两年多取证对案件进行宣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庭判决,由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可能性的居民承担补偿责任,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

 

2011年10月9日下午,长沙的谢女士买菜回来,路过一座楼房时被楼顶脱落的水泥板击中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头部骨折、脑震荡等,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谢女士将整栋楼的69名业主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后芙蓉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和69名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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