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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了了,高空抛物会被判重刑会坐牢的

不得了了,高空抛物会被判重刑会坐牢的 泰禾泉州客户关系中心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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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空抛物外文名称High altitude parabolic,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种不文明的行为。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高空抛物,外文名称 High altitude parabolic,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为此《侵权责任法》明确了高空抛物责任分担。




高空抛物涉及有关法规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根据国家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管公司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定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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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热心的网友归纳了公认的7种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

1.烟头 

设定场景:抽完香烟,往后一甩--看来潇洒,可烟头还没灭呢。 

杀伤力:未灭的烟头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广州也发生过类似原因引起的火灾。 

2.菜刀(以及其他铁器) 

设定场景:大多发生于家庭成员争执、打斗中。飞刀往往直接飞下楼去。 

杀伤力:刀具下坠,如遇上人体,后果不堪设想。 

3.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 

设定场景:酒后亢奋,摔啤酒瓶来发泄。 

杀伤力:啤酒瓶高空着地后会产生爆裂、碎开,碎片飞溅。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

4.花盆 

设定场景:台风到来、小孩玩闹导致花盆坠落事件发生。 

杀伤力:花盆砸到路上,轻则吓人,重则致命。 

5.砖石 

设定场景:市民装修后石材堆放在阳台或者窗台上,遭遇台风或者小孩玩闹互扔。 

杀伤力:轻则致伤,重则致命。

6.爆竹 

设定场景:孩童玩爆竹,喜欢从上往下扔。 

杀伤力:轻则让途人受到惊吓,重则引发火灾、伤害幼童。 

7.晾衣竿 

设定场景:遭遇台风或者晾洗衣服时不注意,容易脱落。 

杀伤力:晾衣竿带着金属弯钩,弯钩如袭入人体特别是头部,将造成致命威胁。



其他地区处罚办法

日本用重罚

 


日本:从小就教育强调严禁乱扔垃圾。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非常严格。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中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极少。

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香港用牢刑


香港:成立"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如在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进行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过程中,有人自该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该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该地盘的主要承建商以及进行有关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

香港房屋署将高空抛物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对公众卫生造成损害的物件(如纸巾、卫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另一种是可能引致他们死亡或受伤的物件(如木板、玻璃瓶、菜刀等)。对于这两类行为分别有详细的处罚办法。房屋署还于2003年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3名警察在不同案发地点巡逻及部署。特别任务队成立18个月来,利用摄像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空置单位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共侦破12宗高空掷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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