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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2026年出口退(免)税收汇政策核心要点

要点!2026年出口退(免)税收汇政策核心要点 青岛自贸日刊与政策纪要
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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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来源:济宁税务一、收汇基本规定除视同出口货物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外,按规定收汇是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的必要条件

来源:济宁税务

一、收汇基本规定

除视同出口货物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外,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须按规定收汇。

收汇时限分两阶段执行:

(一)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前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及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须在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且税务机关未办理退税的,不得办理;已办理的,须在当月或次月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

(二)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至36个月内

此期间收汇的,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但申报时需提供收汇材料。若未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情形,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可视同收汇办理申报。

案例解析

问题1:2025年3月出口货物未收汇,其他单证齐全,能否在4月申报退税?

答:可以申报,但须在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收汇。

问题2:2025年4月已退税但2026年4月未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条件,如何处理?

答:须在2026年5月对该笔业务作负数冲减申报。

问题3:2027年1月完成收汇能否重新申报?

答:可重新申报,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汇材料。

二、可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情形

  • 双方约定以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
  • 委托出口由受托方代收汇的
  • 委托代办退税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收汇的
  •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区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注意事项

(一)超期未收汇处理

超过规定期限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条件的,对应出口货物应按增值税免税政策申报。

(二)材料留存要求

已退税货物的收汇材料须留存备查。未按规定留存的,按增值税免税政策申报;材料虚假或冒用的,按增值税征税政策申报。

(三)强制报送情形

以下情况申报退税须同步报送收汇材料:

  1. 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后申报的
  2.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3. 被查实使用虚假收汇材料,且自税务通知之日起未满24个月的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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