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宁税务
一、收汇基本规定
除视同出口货物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外,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须按规定收汇。
收汇时限分两阶段执行:
(一)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前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及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须在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且税务机关未办理退税的,不得办理;已办理的,须在当月或次月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
(二)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至36个月内
此期间收汇的,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但申报时需提供收汇材料。若未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情形,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可视同收汇办理申报。
案例解析
问题1:2025年3月出口货物未收汇,其他单证齐全,能否在4月申报退税?
答:可以申报,但须在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收汇。
问题2:2025年4月已退税但2026年4月未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条件,如何处理?
答:须在2026年5月对该笔业务作负数冲减申报。
问题3:2027年1月完成收汇能否重新申报?
答:可重新申报,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汇材料。
二、可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情形
- 双方约定以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
- 委托出口由受托方代收汇的
- 委托代办退税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收汇的
-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区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注意事项
(一)超期未收汇处理
超过规定期限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条件的,对应出口货物应按增值税免税政策申报。
(二)材料留存要求
已退税货物的收汇材料须留存备查。未按规定留存的,按增值税免税政策申报;材料虚假或冒用的,按增值税征税政策申报。
(三)强制报送情形
以下情况申报退税须同步报送收汇材料:
- 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后申报的
-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 被查实使用虚假收汇材料,且自税务通知之日起未满24个月的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