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
水生动物出口通关指南

本指南所指水生动物是指活的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及其它在水中生活的无脊椎动物等,包括其繁殖用的精液、卵、受精卵(含养殖和野生捕捞)。为便于企业更好把握水生动物出口通关要点,提升出口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推动出口业务有序开展,本文将介绍水生动物出口的通关流程和条件。
一、企业资质要求
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二、注册办理流程
(一)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设立申请”提交申请,并将所需提交的材料填写盖章后扫描上传。
(二)海关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发放相应注册登记证书。
(三)办理进程和结果可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海关门户网站“双公示”栏目查询或拨打热线咨询。
三、检验检疫
(一)检验检疫的依据
1.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强制性标准;
2.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3.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4.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出口前检验检疫申请
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隶属海关申请出口前检验检疫。
对于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应提供捕捞渔船或其他捕捞主体与出境企业的供货协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捕捞海域有特定要求的,应审核提供捕捞海域的申明材料。
对于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的养殖水生动物,应提供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等资料。
(三)检验检疫出证
出境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根据证单审核、疫病监测、安全风险监控和现场检验检疫等结果开展综合评定和处置。经综合评定合格的,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四、日常监督管理
海关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监督管理,对出境水生动物开展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对允许使用的药物,遵守药物使用和停药期的规定;应当建立完善的养殖生产和中转包装记录档案,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水质监测、水生动物的引进、疫病发生、药物和饲料的采购及使用情况,以及每批水生动物的投苗、转池/塘、网箱分流、用药、用料、出场等情况,并存档备查。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供稿:动植物检疫处、穗东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