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私自接驳市政供水管网、破坏水表、“克隆”水表等手段来偷水,
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用水秩序和供水管网的安全。
那么,哪些行为被定义为盗用公共供水呢?
今天带你了解
跟自来水有关的法律知识
一、哪些行为属于偷水行为?
01
未经水司同意,擅自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指未经过水司同意,私自从自来水供水管道打孔、连接、安装取水装置用水的行为。包括表前非法接水、私自装表用水,也包括擅自在取水装置上安装水泵抽水。
02
除消防需要外,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指除消防演练和消防救火外,擅自开启消火栓及消防装置用于绿化、施工、生产、生活等用水。此条不包括在市政道路及小区合法安装的取水口取水。
03
私自拆动、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指通过非法手段,私自拆除,改装,毁坏结算水表,造成水表少计量、不计量的行为。非水司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水表及阀门铅封,不得私自更换水表,也不得私自迁移水表。
04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指将生产用水管网(特别是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自建的供水设置与自来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违法行为。深井水管网,生产用水管网不得与自来水管网直接连接,一旦造成水质污染,将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05
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指未经水司同意,擅自挖掘,迁移,偷盗、占压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行为。特别是破坏管道正常供水、圈占管道及水表的行为。
二、武汉市对偷水行为的处罚规定。
《武汉市供水条例》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共供水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二)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四)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六)盗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用水行为。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交水费等补救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二)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的;
(三)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
(二)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阻挠和干扰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农村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者抢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抽水设施;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补交水费,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二)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的;
(三)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
(五)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六)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者抢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注意:对盗用公共供水、居民用水或故意毁坏公共供水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按照刑法关于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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