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公司在进口用于碳四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异丁烷脱氢联产MTBE装置的货物过程中,存在漏报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不实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进口货物及合同背景
2025年4月7日至5月9日,当事人先后在北京首都机场海关、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控制系统1台、吸附剂2票、催化剂1票,共计4票货物,总申报价折合人民币约1.78亿元。
这些货物与2024年同****签订的《42.5万吨/年C4 OLFLEX™异丁烷脱氢装置授权许可和工程设计合同》相关,合同总价326万美元,后经补充协议增加26万美元,合计需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共323.5万美元(含专利权和技术信息许可费、工艺包费等)。
二、漏报情况
因工作失误,当事人未在报关时向海关说明特许权使用费情况,也未及时补缴税款。
经分摊计算,未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计税价格为人民币637,884.6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26,539.02元,占应缴税款的约2.765%。
三、处理与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9日主动补缴漏缴税款,并配合调查、认错认罚。
因符合从轻(《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三项)和减轻(同基准第八条第七项第二目)情节,被处以罚款1万元,并获从轻和减轻处理。

案例分析
小编近期在梳理案例过程中发现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与货物相关的特殊权使用费,漏报现象时有发生,包括工艺包费用以及专利权和信息技术处理费等。在此,我们建议企业建立关务、采购、财务、法务等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确保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信息能在进口申报环节被及时、准确地识别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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