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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保理商能否同时行使追索权和偿债请求权?

干货!保理商能否同时行使追索权和偿债请求权? 供应链Finance智库
202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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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纪要法鉴

编辑:供应链Finance智库

案件概述

保理银行A与债权人B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B将对债务人C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A,A提供有追索权的明保理服务。因C逾期未还款,A向法院起诉要求B和C承担共同还款责任。C抗辩称A已通过另案诉请B归还融资款,无权再要求C清偿债务。核心争议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能否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权利?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应如何界定?

争议观点

观点类型 裁判结论 核心理由
甲说 可以同时主张 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时,保理商既可请求债务人还款,也可向债权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实为债权人对债务清偿能力的担保,二者法律性质不冲突。若双方对合并审理无异议,法院可判令债务人承担第一顺位清偿责任,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乙说 择一主张 保理商主张返还融资款构成应收账款反转让,解除原债权转让关系。此时保理商不再享有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与偿债请求权在法律性质上无法并存。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意见

保理合同双重属性及追索权法律定位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是债权转让与融资担保功能复合的法律关系。追索权属于间接给付契约,即以债权人回购义务替代债务人清偿义务。原债务(债务人付款义务)在新债务(债权人回购义务)履行前不消灭,债权人实际履行回购义务后原债务方告终止。

请求权行使顺位与程序协调机制

保理商应优先向债务人主张付款请求权,债务人清偿不能时方行使追索权。程序上可合并审理两类请求权,但需避免双重受偿:判决应明确债务人承担第一顺位清偿责任,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债权让与说与让与担保说的理论辨析

法庭支持债权让与说,因其更契合保理业务以债务人还款为核心的交易实质。若采让与担保说,将导致债权人承担首要清偿责任,与保理业务逻辑相悖,且无法适应明保理、暗保理等多样化业务安排。

延伸思考

理论冲突的深层影响

债权让与说与让与担保说的分歧直接影响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分配。依债权让与说,应收账款不属破产财产;依让与担保说,则需判断担保物权效力。现行裁判标准虽维护交易预期,但需兼顾让与担保说对风险控制的合理诉求。

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实现困境

当债务人破产时,保理商需通过债权申报行使付款请求权;若债权人破产且应收账款遭虚假处分,权利保护将面临挑战。现有《破产法》对保理特殊性规定不足,需通过规则完善加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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